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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阴阳合同隐匿所得、平价/低价转让净资产核定、股权代持显名还原三类高发风险点。 本栏目共 1 个版块、60 条公开资料。

本页要点收录 60 条公开资料,分布在 1 个版块;每条都标注税务机关或法院来源,可点开原文核对。

股权转让稽查 · 风险点专题

60 条 全部 →

围绕股权转让环节最高发的三类稽查补税风险点——阴阳合同隐匿所得、平价/低价转让按净资产核定、股权代持显名还原——汇总真实案例与判定逻辑。

📄 阴阳合同 / 隐匿所得

转让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对外的「阳合同」按极低价格(甚至0元/平价)申报,对内的「阴合同」才是真实高价成交。税务机关以实际转让收入为准,对隐匿部分追缴个税(20%)+ 滞纳金,并按偷税处0.5–5倍罚款;涉及金额巨大者移送刑事。

⚖️ 平价 / 低价转让 · 净资产核定

以平价、低价甚至0元转让,主张「无所得不纳税」。但当被投资企业有不动产、土地、股权投资等隐含增值,或转让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依《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按净资产核定(必要时按评估值)确认转让收入,补征20%个税及滞纳金。

🔁 股权代持 / 显名还原

由显名股东代持,或因司法拍卖、离婚分割、继承等「还原」至实际股东。名义转让虽无真实对价,税务倾向按「实质重于形式」对实际权益变动课税,代持还原环节常被认定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补缴个税;若叠加阴阳合同,风险倍数放大。

🧾 其他:未申报 / 间接转让

取得转让收入未依法申报;或通过增资、吸收合并、搭建境外架构等「间接转让」规避直接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亦包括重组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未满足 12 个月连续性要件致递延失效(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期内因减资/转让致分期资格丧失(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稽查以资金流、工商变更、个税申报三方比对锁定,未申报一律追罚,间接转让穿透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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