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刘某(金华M公司 阴阳合同+代持)
2026手法:刘某将 M 公司 100% 股权以 2000 万元转让给吴某(其中 50% 由李某代持),伙同中介王某以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虚假协议申报 700 万元、代缴个税 172 万元,隐匿真实交易收入 1300 万元;资金流水显示实际支付 2000 万元。
处理:第一稽查局追缴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中介 H 公司及王某提供虚假资料已另案立案调查(中国税务报 2026-01-06)。
围绕股权转让环节最高发的三类稽查补税风险点——阴阳合同隐匿所得、平价/低价转让按净资产核定、股权代持显名还原——汇总真实案例与判定逻辑。
手法:刘某将 M 公司 100% 股权以 2000 万元转让给吴某(其中 50% 由李某代持),伙同中介王某以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虚假协议申报 700 万元、代缴个税 172 万元,隐匿真实交易收入 1300 万元;资金流水显示实际支付 2000 万元。
处理:第一稽查局追缴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中介 H 公司及王某提供虚假资料已另案立案调查(中国税务报 2026-01-06)。
手法:夫妻各持 G 公司 50% 股权,2023 年 10 月申报以 1204 万元转让并缴个税 115 万;举报线索揭穿后,银行流水显示受让方分 8 笔转入 5054 万元,真实合同价 5054 万元,隐匿真实转让收入 3850 万元未申报。
处理: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定性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 1300 余万元的处理决定,案件已执行完毕(中国税务报 2026-03-24)。
手法:2018年10月将厦门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100%股权以2987万元实际价格转让,工商备案却签标价1185万元的虚假合同;受让方另通过私人账户转千余万元、隐匿真实交易价格;2023年举报立案后刘已离境失联,银行流水戳破“降价”辩解。
处理: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4年9月定性偷税,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合计652.26万元、加收滞纳金,因未缴清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信用中国·厦门 2026-04-29)。
手法:2019年1月将持有的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55%股权(投资成本2475万元)以2673万元合同价转让,同日另签《协议书》要求受让方支付'前期投入补偿款'10450万元,该补偿款实质为股权转让对价一部分;仅以198万元投资收益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1.045亿元补偿款未计入应税收入。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定性偷税(宁税稽三罚〔2026〕37号,2026-06-26):对已主动补缴的60万元处50%罚款、对其余未缴部分处70%罚款,合计罚款1836.71万元。
手法:琼海法院博鳌法庭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时发现:原告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作价2000万元,但其与被告的补充协议显示实际转让价3800万元,隐瞒18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法院依府院联动机制将偷逃税线索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查实后立案查处。
处理:税务机关追缴税款360万余元、滞纳金170万余元,累计挽回税收损失超530万元,均已追缴到位(琼海法院+税务联动,2026-02)。
手法:2023 转让公司股权,签“阴阳合同”隐匿真实收入(真实 2600 万/申报 1300 万)
处理: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 524.38 万元。
手法:篡改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转实收资本,隐瞒股息红利所得
处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 162.33 万元。
手法:签订多份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协议,隐匿真实股权转让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 609.835 万元、印花税 7625 元
处理: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拟按 0.5 倍罚款:个人所得税罚款 304.9175 万元、印花税罚款 3812.5 元,合计罚款 305.29875 万元。
手法:通过意大利籍名义股东代持 40% 股权,协议作价 8000 万元,补充协议实际对价 1.4 亿元,差额 6000 万元未申报;法院确认代持关系及实际转让对价
处理:税务机关按实质课税认定林某某为实际纳税人,追缴个人所得税 1199.4 万元、印花税 3 万元,并按偷税处 1 倍罚款,合计 1202.4 万元。
手法:钟某将所持中山某科技公司6%股权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蒋某代钟某持有,备案及申报的股权转让价仅10万元,实际转让价为50万元,属'阴阳合同'规避税款。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时发现并函告、移送税务机关违法线索。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调查,钟某在法院判决后自行就转让股权收益申报纳税,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等共计6.8万余元。
手法:2022–2024 少申报医院营业收入、多列/虚列成本
处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 278.79 万元。
手法:2024年12月转让M光缆公司49%股权,仅申报收入50万元且股权原值填零;风险选案模型预警后查实,企业交易前将2500万元资本公积违规冲抵股东个人借款、人为调减净资产掩盖真实价值,对应49%股权公允价值2329万元,少申报收入2279万元。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329万元,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案件正在执行中(中国税务报 2026-07-28)。
手法:2023年11月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其2023年7—9月财务报表净资产,违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的规定,触发税务更正申报与补缴。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公告送达《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6-08-26),限三人于2026年8月31日前携带资料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对征税有异议须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再于60日内向衢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手法:2024年6月自然人股东车某远将所持100%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转让前公司已对车某远分配股息349.24万元(个税已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公司将当年收入3314.65万元延后至股权转让后确认,调整后5月末累计未分配利润4365.05万元,对其余净资产4015.81万元按“原股东股利分配”重新定性,认定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803.16万元,分配后账面净资产归零。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401.58万元(连税稽一罚〔2026〕38号,处罚日期2026-08-31)。
手法:2023年5月以1元价格将深圳市天科实业有限公司90%股权转让给刘某;股权变更前公司所有者权益6833.83万元,对应90%净资产份额6150.45万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6150万元。
处理:税务机关按(6150万-1元)×20%核定应缴个人所得税1230.09万元,责令限期改正并补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深罗税约通〔2025〕100510241号,2025-11-05公告送达)。
手法:2021年10月M公司股东为搭建境外上市架构,在香港设立H控股公司后以总对价2.1亿元向其转让M公司100%股权;税务机关经风险筛查发现,仅3个月后H控股5%份额即在境外减持套现1.4亿元(折算整体估值约28亿元),且参照2021年初10%股权6600万元交易(整体估值6.6亿元)及第三方评估,认定2.1亿元对价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企业以『境外上市架构』主张67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未被采纳。
处理:南山区税务局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及利息54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税款已全部征缴入库;经多轮约谈并委托第三方评估确认2021年股权市场公允价值6.6亿元后,企业认可定价调整并补缴。
手法:2023年9月将持有的S软件公司50%股权以1745万元转让,按2023年8月净资产3490万元定价、主张股权投资未增值作零个税申报;税务机关风险核查发现企业2023年8月不当计提坏账准备536万元(将未逾期、无确证无法收回的536万元自然人借款计入坏账)低估净资产,核增后净资产4026万元,依67号公告认定转让给亲友不符合正当理由、交易价格偏低,按调整后净资产核定50%股权公允价2013万元。
处理:盐田区税务局辅导纳税人修正申报数据,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56.31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十一、十二、十四条,按调整后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
手法:将所持 60% 股权转让给其与妻子全资控股的 H 公司,主张“左兜换右兜”不缴税;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转让价格 6016 万元
处理:依法补缴个人所得税 889 万元、印花税 1.5 万元,因逾期申报加收滞纳金 320 万元,准予分期缴纳。
手法:J公司名下唯一资产为繁华地段大型购物中心。2021年企业股东JF公司将所持J公司股权作价4400.42万元转让给L公司,远低于同类地产市场价(可达2亿元)。前海税务局穿透股权架构发现:转让方JF公司实控人张某(持58.18%)与被转让方L公司上层K公司/H公司实控人同为张某,本次转让实为关联交易,企业却伪称为独立交易。其委托评估机构将购物中心一半租金计入“其他收入”致评估值缩水约一半、股权估值差三倍多。
处理:税企协商并在深圳中院指定名录中选任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标的评估价最终确定为2.01亿元。税务机关依此责令企业股东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90.68万元、自然人股东补缴538.17万元,合计2128.85万元。本案为“关联交易伪装成独立股权转让+低估不动产评估值”规避个税的典型。
手法:2023年5月彭泽县税务局通过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风险排查发现,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价100万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被投资企业2022年5月期末净资产为正、固定资产333.43万元占总资产30.45%超过20%,依67号公告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转让收入。
处理:认定已扣个人所得税未申报属偷税,拟处少缴税款50%罚款;企业限期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18.28万元及罚款9.14万元,合计27.42万元入库。
手法: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隐瞒 7000 万元真实转让价格
处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逾期未补移送公安,以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 4 年,罚金 50 万元。
手法:2014 年 2 名自然人股东以 500 万元平价将全部股权转给台湾人士,企业变外资;隐瞒房屋土地大幅增值,真实转让价 2978.5 万元
处理:税务按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原股东补缴个人所得税 495.7 万元。
手法:2010 年将所持企业 91% 股份以 455 万元平价转让,未按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申报,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处理:增城地税稽查局按净资产份额核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4300 元、滞纳金 457 元,并按少缴税款处 50% 罚款 2150 元。
手法:刘某将 M 公司 100% 股权以 2000 万元转让给吴某(其中 50% 由李某代持),伙同中介王某以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虚假协议申报 700 万元、代缴个税 172 万元,隐匿真实交易收入 1300 万元;资金流水显示实际支付 2000 万元。
处理:第一稽查局追缴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中介 H 公司及王某提供虚假资料已另案立案调查(中国税务报 2026-01-06)。
手法:王某转让其持有的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总收入22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359.85万元、加收滞纳金74.31万元。王某异议:其股权实际来源于隐名股东汤某平,曾向汤某平支付转让款160万元并代其缴纳个税约397万元、另从显名登记股东处受让支出400.2万元,合计主张股权原值约957万元;但税务机关以汤某平早已非工商登记股东、交易在税法层面不具效力为由,仅认可从显名股东处受让的400.2万元作为股权原值,导致王某真实发生的股权取得成本无法税前扣除,形成同一交易双重征税。
处理:王某先向海淀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本案表层争议为股权成本能否扣除,深层为税法形式课税原则与民商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冲突;若维持征税决定,王某真实股权取得成本无法扣除、存在重复征税风险。经合议庭多轮协调,税务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退还当事人多缴纳的税款及部分滞纳金,并同步统筹处置多名同类主体的股权涉税争议,批量化解。本案为隐名股东/代持股权转让涉税行政案件提供审判参考,揭示代持结构下股权原值认定与重复征税风险。
手法:白冰主张登记在檀指间公司名下的冰哥(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股权系由前员工褚某某代持,遂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该30%股权归其所有并过户。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6-05-06)驳回全部诉请;二审(2026-08-31)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白冰提供的证据无法推定檀指间公司为其代持股东——双方无书面代持协议,檀指间入股出资300万元来源于其从冰哥文化取得的分红(非白冰自有出资),且檀指间长期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开会、分红),故不成立代持关系。关联风险:白冰另因2021—2024年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偷税,少缴税费911.18万元,2025年10月被追缴加滞纳金、罚款合计1891.24万元(已入库);前员工称双方矛盾导火索正是税务稽查发现白冰千万收入未在公司申报,代持结构与税务稽查互相加重风险。
处理:两审法院均驳回白冰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请,案件受理费3.08万元由白冰负担。本案对股权代持的核心警示:代持关系成立需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流水+其他股东知情证据,仅凭'口头说好''分红往来'无法推定代持;名义股东否认代持时,实际出资人将'人财两空'。对税务而言,代持还原/确权环节税务机关倾向按实质重于形式、以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补个税(参见 equityTopic·daichi 同族);而代持结构一旦因外部稽查、内讧暴露,名义股东不配合、资金被锁定,会叠加税务追缴刚性债务,架构设计不可依赖'外部看不见'。
手法:龙某系江西抚州东乡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挂名股东」,代实际股东张某持有该公司10%股份。因公司背负大量债务,龙某为避免受牵连不愿继续代持,诉至东乡区法院请求涤除代持、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龙某不具有该公司股东资格,并判令公司将股权涤除、变更至实际股东张某名下。判决生效后,法院干警协同当事人一天内办结工商变更登记,并主动陪同前往税务机关办结税务变更手续(凭生效裁判涤除代持亦须同步税务变更)。
处理:一审判决确认龙某不具备股东资格、股权涤除变更至张某名下;法院一天内办结工商+税务变更。核心警示(股权代持风险):①挂名股东虽可凭判决涤除代持、摆脱股东身份与债务牵连,但代持关系存续期间若公司涉税务违法、虚开或欠税,名义股东仍可能被稽查锁定并承担补税/罚款连带责任,涤除不溯及既往;②代持还原/确权环节税务机关倾向按「实质重于形式」以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补个税(参见 equityTopic·daichi 同族 id93/94/99/153/156);③本案法院主动协调税务变更,提示「凭生效裁判涤除代持」也须同步办结涉税变更,否则工商与税务信息不一致将留隐患。对实际出资人:挂名安排一旦内讧或公司出事,「人财两空」风险极高。
手法:2021–2023 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列成本、虚假申报
处理:追缴税费、滞纳金并处罚款共 502.44 万元。
手法:将所持某公司 18.63% 股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代持;借款违约后该股权被法院拍卖成交 9503.8 万元,对应股权原值 4843.8 万元,转让所得未申报
处理:稽查局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向实际股东胡某某追缴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 923.8242 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手法:通过意大利籍名义股东代持 40% 股权,协议作价 8000 万元,补充协议实际对价 1.4 亿元,差额 6000 万元未申报;法院确认代持关系及实际转让对价
处理:税务机关按实质课税认定林某某为实际纳税人,追缴个人所得税 1199.4 万元、印花税 3 万元,并按偷税处 1 倍罚款,合计 1202.4 万元。
手法:员工持股平台四步避税:迁址兰考洼地→伪装“企业管理咨询”→13% 核定征收→注销清算非交易过户;应税所得 29.12 亿元
处理:49 名合伙人合计补缴个税近 9 亿元,GP 李华军一人补税 3.33 亿元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销后 5 年仍被穿透追征(汴税三稽处〔2026〕10 号)。
手法:2022 年 8 月以 1.745 亿元转让 Y 合伙企业 99.9% 财产份额,申报收入 1.745 亿元、成本 1.745 亿元、所得 0 元;经穿透核查 Y 合伙企业为空壳企业(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无经营),所申报成本不实,仅认可认缴出资额 99.9 万元为财产原值,据此调增应税所得。
处理: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虚列成本偷逃个税,按(174500000-999000)×20% 追缴个人所得税 3470.02 万元,并依法保障陈述申辩权利(明税稽处〔2026〕3号)。
手法:2021—2022 年作为西峡县同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合伙人,借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某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权,先后 5 次减持取得巨额收益却未申报;通过跨省迁址(深圳→平顶山→南阳)隐匿交易、规避属地监管。
处理: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 187.9 万元,款项已全部入库(2026-05)。
手法:持有青岛华淋添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2018年3月将25%股权作价275万元转让给徐某、10%股权作价110万元转让给张某华(合计385万元),2018年4月完成股权变更;申报'其他转让所得'仅500元、缴个税100元、股权原值填0,通过少报、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定性偷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6〕104号):补缴2018年个人所得税769515元、印花税1925元,并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手法:将持有的北京煜唐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3.33%股权转让给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后未依法办理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顺税通〔2025〕150号)责令限期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6年6月再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京税稽二通〔2026〕476号)公告要求其提供股权交易资料及完税证明,核查股权交易是否完税。
处理:税务机关通过公告送达要求程宇限期提供股权交易资料及完税证明;对纳税有异议须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再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体现2026年‘先税后证’自然人股权转让个税前置监管落地,未完税不得办理工商变更。
手法:江阴市税务局构建跨境交易反避税防控机制。①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方购买技术,支付定价偏高致年营收不足预期50%、无形资产成本虚高,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难以估值无形资产”标准重估,补税4700余万元;②依托CFC监管推动2家境内居民企业、2名居民个人分配境外利润并申报所得税4000万元;③核心案例:M公司境外母公司注册于离岸地、无实质经营、全部价值源于境内M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该母公司股权实质系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经多次约谈释法,境外股东依法缴纳股权转让税款2.8亿元。
处理:去年以来江阴市税务局通过对4户企业间接股权转让交易加强监管,共追征入库税款3.9亿元。本案系“搭建离岸壳公司、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穿透课税的典型,警示多层嵌套股权架构下间接转让仍可被认定为境内应税股权转让。
手法:A公司为实现产业园区资产证券化,对全资子公司B公司派生分立设立C公司,将1.41亿元经营性房地产、100万元预收租金负债、与B公司1亿元往来欠款及1名员工划转至C公司;时隔一个月,A公司向某证券公司全额转让C公司股权。税务部门认定该业务实质为持有型不动产ABS,既不属于基础设施REITs(不适用2022年3号公告政策),又因分立后未满12个月即转让股权违背经营连续性、分立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且B公司伪装企业管理咨询行业规避土地增值税。
处理:经逐项政策核验,西安市税务局依法合规辅导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01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亿元。本案系“派生分立+短期内转让分立主体股权”套取税收优惠(特殊性税务处理/REITs/土增税暂免)被穿透调整的典型。
手法:云南智辉为上市公司安车检测(300572)IPO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其约2700万股限售股。2020年解禁前后,企业将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虚假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将股票减持/非交易过户收入包装为'咨询服务收入',并以'账务不健全'为由违规申请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1—4月集中减持580余万股、剩余2119万股以非交易过户划转至47名自然人股东后,火速办理税务与工商注销,清算报告对巨额转让所得只字未提。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稽查局于2026年6月18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红税稽通〔2026〕218号),认定其虚假变更经营范围、限售股减持伪装成咨询收入、违规享受核定征收,少缴企业所得税约2.48亿元,并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20条,穿透向已注销企业的47名自然人股东按出资比例追征税款及滞纳金。本案警示:员工持股平台注销不等于税务风险清零,恶意注销、虚假清算将触发穿透追责。
手法:A公司(注册地法国,非居民企业)2025年10月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复合材料子公司C公司80%股权,以账面价值2.5亿元为对价划转至同属甲集团的荷兰B公司,交易全程在境外完成、无境内资金流转。A公司主张属集团内部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七条)暂不确认所得、递延纳税,仅以账面值作价、未委托评估、未向C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经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比对发现:①划转前12个月内A公司已向B公司转让另一境内子公司D公司股权,构成‘分步交易’、破坏权益连续性,不满足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心条件,且未提交3年内不转让受让方股权的书面承诺;②交易对价不公允——C公司境内一线城市7000余平方米房产账面净值仅6万元、1.9万平方米土地账面净值仅400余万元,远低于公允价值,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实质为关联交易人为压低计税依据。
处理:C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认定该‘外转外’股权交易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法定条件、不得递延纳税,且交易对价不公允、应通过关联交易调整补税;转让方A公司、受让方B公司及标的C公司均未按规定报送资料、履行申报及扣缴手续,A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在C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本案系外资集团借‘外转外’架构规避境内股权转让纳税义务、被穿透调整的典型。
手法:三类典型误用:①L集团将子公司股权按财税〔2014〕109号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但划转完成后仅8个月即对被划转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结构发生实质改变,违反「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连续性要件,递延资格丧失,须追溯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所得;②Z天然气集团将管网公司100%股权划转后,划出方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而非按规定作股权投资成本调整/视同销售处理,实质规避了资产转让所得确认;③S黄金划出方本身净资产为负,仍按账面价值划转并冲减留存收益,被认定不具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理商业目的与账务基础。稽查以工商变更、股权结构穿透比对+备案资料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追溯核查。
处理:三家企业分别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L集团 8.33 亿元;Z天然气集团补税款 6.47 亿元、滞纳金 4.29 亿元;S黄金补税款及滞纳金 7.38 亿元,合计超 26 亿元。提示: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须持续满足 12 个月连续性要件并做好后续管理备案,否则递延失效追溯补税。
手法:甲某、乙某各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净资产增值至1.1亿元)。2022年两人以持有的A公司股份向合伙企业B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财税〔2015〕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备案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约1000万元,分期截止2027-12-31)。2025年7月合伙企业B办理减资,税务机关按「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认定:减资导致投资架构变动、被投资主体权益实质退出,等同于转让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分期缴税的前提条件不再成立,遂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一次性缴清剩余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处理:税务机关向甲某、乙某分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个人所得税各约1000万元及相应滞纳金。提示:分期缴税期内如发生转让、减资、注销、架构调整等导致原投资形成股权(份额)处置或权益退出的情形,剩余税款须一次性缴清;金税四期对合伙企业减资、实缴资本变动与个税分期备案已实现联动比对。
手法:芜湖瑞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91340200698965575P)2016年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未申报缴税:累计减持山东华鹏(603021)限售股570万股(10月100万股成交4894.94万元、11月470万股成交2.39亿元),按IPO发行价8.73元/股核定买入价,应缴增值税693.98万元及城建税48.58万、教育费附加20.82万、地方教育附加13.88万,均未申报;另2016年签订四份股份远期转让协议转让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股权(合同标的3.6039亿元),未缴产权转移印花税18.02万元。原芜税一稽处〔2024〕6号撤销后重新作出芜税一稽处〔2026〕30号。
处理: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芜税一稽处〔2026〕30号追缴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合计约795.2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另依芜税一稽罚〔2026〕11号处罚(罚款金额未披露)。因单位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公告送达(芜税一稽公告〔2026〕9号)。本案提示:合伙制基金减持解禁限售股属金融商品转让须缴增值税,转让股权签订协议须缴印花税,不可因合伙架构而遗漏申报。
手法:芜湖瑞瑞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14–2017年度因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两名自然人合伙人蒋学标、陈卓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先分后税」穿透至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追征:蒋学标追征个税1091.58万元及滞纳金78.59万元;陈卓追征个税2734.12万元及滞纳金19.69万元。
处理: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依芜税稽处〔2026〕40号等处理决定,追征两名自然人合伙人个税合计3825.70万元、滞纳金98.28万元,合计约3924万元;公告送达(芜税稽公告〔2026〕6号)。本案提示:合伙制基金「先分后税」下,股权转让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合伙人均须按份额申报20%个税;自然人合伙人未申报是大额补税+滞纳金高发区(公开信息显示宁波地区今年已查补62户合伙合计5.7亿元)。
手法: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形式)在股票减持环节,存在收入成本列支不匹配、未按《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列支成本费用问题,导致减持所得少计、少缴税款。莱西市税务局风控部门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大额减持股票收入与增值税申报差异」疑点后,提取核心征管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明细及财务报表,并抓取新浪财经、东方财富等公开平台的减持公告交叉比对,锁定风险。
处理:莱西市税务局通过「政策解读+案例说明」辅导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口径,税企就成本列支问题达成一致,企业足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本案揭示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减持的三类高发风险:①取得环节未缴税;②减持环节少缴税(成本列支不实);③退伙环节未结清税;叠加合伙人跨区域流动、业务链条复杂,已成高收入群体税收监管重点。与芜湖合伙基金减持未缴增值税及印花税(id145/146)、云南智辉持股平台注销穿透追征(id122)同为持股平台减持稽查典型形态。
手法:该企业为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创投企业),2026年1—2月密集减持某上市公司股票,累计减持金额高达4.53亿元。其未依规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减持收益本应按'经营所得'项目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而非按20%税率),税务机关依托大数据风险模型识别后查补个人所得税。
处理:查补个人所得税1.3亿元已顺利入库,系2026年宁波单户补税金额最大的合伙企业案例。同期北仑另一大型创投企业经税务部门'合规提示单'自查,及时补缴800余万元税款,避免后续滞纳金与罚款。风险要点:创投企业合伙人的股权转让、股息红利所得,若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可按20%计税;逾期或漏备案的,须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以'经营所得'5%—35%计税,税负差异巨大。
手法:洛阳市洛龙区税务局建立企业股权交易风险排查机制,在制造业股权交易风险排查时发现:洛阳某装备公司不久前减持了某上市公司部分流通股,取得转让款项后,新任财务人员因业务不熟,将该笔股票转让收入计入「往来科目」,并违规对超过法定结转年限(5年)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进行税前弥补,导致当期收入申报出现错报。税务机关经上门风险核查、政策辅导,指导企业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该局今年4月以来累计排查存在股权交易行为的重点税源企业28户,识别处置涉税风险11项,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共245万元。
处理:在风控人员辅导下,企业完成更正申报、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未予行政处罚。合规提示:①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按转让价款扣除股权计税成本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确认转让所得,于交易完成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②亏损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5年,超年限亏损不得税前弥补;③新《公司法》下「先税后证」已全国统一,股权转让/股票减持须先完税再变工商,收入挂往来、长期挂账均会被股权交易风险模型扫描预警。
手法:某知名社交平台所属集团财报披露需补税近5.5亿元。专家分析其通过搭建「避税地—香港—内地」红筹架构,由香港中间层公司申请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5%优惠税率;但该中间层公司人员、资产、功能有限,不具备实质性经营活动,不符合「受益所有人」判定条件,不能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否则应按10%缴税)。税务机关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否定其协定待遇,并就跨境关联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操纵关联方交易定价、将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低税地)进行纳税调整。另有陌陌涉跨境避税需补税5亿元的相关报道指向同一集团。
处理:税务机关依一般反避税及协定待遇实质性判定规则,否定空壳中间层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税。合规要点:①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中间层公司须有实质性制造/经销/管理活动,人员资产功能与所得匹配;②跨境关联股权转让(底层资产在中国)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严防绕道避税;③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将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低税地属跨境税基侵蚀,将面临调整补税。本案例与宣城境外架构案(id117)、江阴跨境间接转让案(id120)同属跨境股权架构反避税系列;第三方测算口径,非全国统一法定标准。
手法:海南Y市审计发现,14户合伙企业均在注册成立后一周内缴税、完税当日或次日即注销,存续期极短;金税三期系统计税方式为查账征收,但纸质报税材料却显示核定征收、并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审计穿行测试比对发现:企业先按核定征收确定应纳税额,再反算成本填入查账征收申报表,成本数据虚高。税务中介韩某招揽全国各地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代理在Y市注册合伙企业实施股权转让——系统内以虚增成本方式按查账征收申报、办税大厅则偷换为核定征收申报表;现场办税人员未核实即在虚假申报表上加盖公章,注销环节又在不满足简易注销条件下违规出具清税证明,致国家巨额税款流失。
处理:审计查实完整逃税链条:税务中介以核定征收避税「幌子」招揽股东→代理注册合伙企业平价转让股权→系统内虚增成本按查账征收申报、办税大厅偷换核定征收申报表→现场人员失职未审核、注销违规「放水」。本案揭示:以税收洼地+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包装自然人股权转让、再利用违规注销「洗白」的筹划套路,在金税四期与审计穿透下高度脆弱;股东转让股权仍须按实质交易价格据实申报缴纳个税,虚假核定征收与违规注销不能切割纳税义务。(注:原文对涉案地市、中介姓名作脱敏处理,公开为审计案例剖析;案例来源为政府审计机关公开通报。)
手法:建水县奥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60805MA35H6MX6B)2016年4月将所持每股成本2.2元的'全信股份'(300447)3,750,000股限售股托管解禁,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资本公积转增后,于2020年1月9日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2,524,500股。清算注销当日(2020-01-03)'全信股份'收盘价10.28元,按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其减持成本1,633,500元、买入价9,585,675元。奥吉公司通过虚假申报,将限售股减持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隐匿,少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于2026年6月18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红税稽通〔2026〕250号),认定奥吉公司虚假申报少缴税费款,且已于2020年1月3日注销工商登记。因注销时股东会决议载明'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税务机关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20条及法人人格否认相关规定,向王崇国(30.3019%)、徐冰(30.3019%)、李峰(25.2516%)、曾文强(7.0723%)、曹永胜(7.0723%)5名股东按出资比例追缴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本案与安车检测持股平台案(id122)同属'注销≠免责'穿透追征典型,警示限售股减持虚假申报后恶意注销仍可被穿透追责。
手法:集团搭建中国香港中间控股公司,由该公司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股息5%优惠税率;但中间层公司人员、资产、功能有限,不具备实质性经营活动特征,税务机关依『实质重于形式』否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适用协定优惠,须按内地税法10%税率就取得的内地居民企业股息缴税。另涉利用红筹架构(开曼/BVI/香港多层离岸公司控股境内实体)操纵关联方交易定价、人为抬高境内成本压低利润、将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无税地』的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避税。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税务报媒体视点)披露:该企业因跨境股权架构套享协定优惠被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按10%税率追补税款5.479亿元。本案提示全球反避税下『形式合规』的跨境架构避税模式行不通,架构设计须匹配真实商业实质;BEPS行动计划与CRS自动交换形成跨境监管合力。利用关联交易不合理定价转移利润属跨境税基侵蚀,将面临法律后果。注:第三方税负率/红线比例均非全国统一法定标准。
手法:2017年转让天津丰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向其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津辰税宜限改〔2026〕6004号),责令限期改正、限2026年8月7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处理:责令限期改正(津辰税宜限改〔2026〕6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宜兴埠税务所,2026-09-14公告送达)。
手法:2022–2024 出租海域使用权取得租金未申报
处理:追缴税费、滞纳金并处罚款共 219.57 万元。
手法:发生股权转让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
处理:双鸭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82.02 万元,均已追缴入库。
手法:2019 年以来 4 次投资方变更未申报,其中 3 次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相关“增资”“吸收合并”实质导致股东比例变化,构成股权转让
处理:经约谈辅导,企业认可认定,共计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9.43 万元、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2.46 万元、印花税及滞纳金 0.57 万元。
手法:M公司(保健品生产,业绩良好、净资产大增)创始股东陈某、李某及境内合伙企业L公司(合计持M公司100%股权)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A/B/C公司,再以三者为股东在香港设立空壳G公司。2024年10月将M公司股权以2.04亿元低价转让给关联G公司(申报缴个税3400余万);仅1个多月后,A/B/C公司将G公司股权以4.4亿元高价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香港H公司,实质经G公司'中转'间接转让M公司100%股权。税务机关认定两次交易人为设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67号公告第十四条'类比法'按4.4亿元公允价值核定转让所得。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依法对被转让交易对价作纳税调整,核定陈某、李某、L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所得为4.1亿元,追征个人所得税及利息共4900余万元,已全部征缴入库。该案系个人股东借境外架构'中转'间接转让境内股权避税的典型,警示非居民间接转让穿透课税。
手法:2018年底约定以1.2亿元对价将所持A公司2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B公司(原始出资额200万元),交易含业绩对赌条款。因A公司未达业绩承诺,B公司实际仅支付6600万元;转让方移居境外、受让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双方均未就该笔交易申报纳税。
处理: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该未申报交易,约谈双方确认实际转让收入6600万元。双方配合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具体补税金额以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为准)。税务机关以案说法,提示个人股权转让须于次月15日内申报、受让方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手法:2021年上海某科技公司14名创始人转让公司70%股权,整体估值13亿元、转让总对价9.1亿元,分两期支付(首期70%、尾款30%),尾款绑定三年净利润对赌,业绩不达标则调减尾款。三年期满业绩未达标,双方签补充协议将整体估值由13亿降至12.5亿,尾款合计调减约3500万元,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摊扣款,持股最多者少拿320余万元。
处理:14名股东就尾款调减对应的已缴个税向青浦税务局申请退税,均被下发《不予退税通知书》;行政复议维持后,14人分别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全部驳回、二审维持原判,已缴个税一律不退。法院裁判逻辑:①股权完成工商过户即纳税义务锁定,按合同价计税无误;②现行政策只规定涨价补税、无降价退税依据;③仅少收尾款、未解除合并不在退税范围。系对赌失败退税'全国口径不退'的典型系列判例(2024-12-28 集中宣判,案号 (2024)沪7101行初677-706号)。
手法:2020 年签订“阴阳”股权转让协议隐瞒所得、虚假申报
处理:定性偷税,追缴少缴税费、滞纳金并处罚款共 551 万元。
手法:转让公司 72% 股权,以诉讼暴露的“阴阳合同”隐瞒 2666 万元真实价
处理:追缴个税 353 万元+印花税,并处罚款,合计超 700 万元。
手法:2007年翡翠公司将其持有的星隆公司20%股权以『股权溢价款』1.33亿元转让给星狮集团,但该溢价款按土地面积×容积率×单价计算(314501㎡×1.8×235元/㎡),实质为转让7304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认定『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依国税函〔2007〕645号与实质课税原则穿透征收土地增值税。
处理:原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追缴土地增值税3771.5万元,并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偷税;复议维持后企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2016)苏05行终124号)均维持,江苏高院再审(2018)苏行申626号于2019年12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税务局完胜。本案为『明股实地』穿透征税标杆判例,同时揭示两派裁判对立(最高院马松坚案、江苏高成案认为股权转让不征土增税)与重复征税争议(已缴企业所得税1381万元未抵土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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