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及其子公司(广西)
2026手法:以三剩物、次小薪材等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刨花板,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90%。税务机关认定其申请退税的部分原料不符合政策规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申报不符合规定,公司则主张属税收政策理解与适用分歧。
处理:年内三次税务调整合计超9100万元:母公司被要求缴回2022-2025年已退税款约2700万元(南高税通〔2026〕8693号),子公司百色丰林补缴2690.54万元、钦州丰林进项税转出3781.14万元。公司称必要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资源综合利用、软件产品、残疾人就业、环保联动取消资格四类即征即退骗享案件与规则要点。
手法:以三剩物、次小薪材等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刨花板,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90%。税务机关认定其申请退税的部分原料不符合政策规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申报不符合规定,公司则主张属税收政策理解与适用分歧。
处理:年内三次税务调整合计超9100万元:母公司被要求缴回2022-2025年已退税款约2700万元(南高税通〔2026〕8693号),子公司百色丰林补缴2690.54万元、钦州丰林进项税转出3781.14万元。公司称必要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手法:以少量真实生产为掩护,大量虚构销售业务,向下游32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04份,价税合计17.82亿元;同时在未实际接受应税劳务情况下,编造虚假运输车辆信息和银行流水,让13家运输公司为自己虚开专票3607.55万元。
处理:法院终审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际控制人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另5名涉案人员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已退的即征即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所属期追缴入库。
手法:2024年以废铜名义回收电解铜板并向下游销售53批次共1788.96吨,价税合计12.92亿元。电解铜板是全新产成品,不属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再生资源,不能适用即征即退及简易计税。
处理:税务机关认定应按13%税率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379.81万元。此案判定要点:货物名称与实质属性不符,属违规适用政策。
手法:2024年3月至12月,实际控制人因购进环节未取得废铜收购进项发票,为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联系29名自然人制造虚假资金支付流水,由公司向这些自然人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合计1.3亿元,实际购进的却是铜杆而非报废产品。
处理:法院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际控制人主动退缴虚开税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司被判处罚金10万元。裁判要点:有真实经营不能成为无真实收购却反向开票的免责理由。
手法:公司总部统一采购风力发电机组并申请取得留抵退税2300多万元,同时其遍布全省的分支机构在属地纳税中照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建设期大额进项未随业务实质下沉至分支机构,导致总部留抵退税与分支机构即征即退违规并存。
处理:政策明确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再申请享受即征即退,需要先缴回留抵退税款。经辅导,企业主动缴回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2300多万元,并全面整改内部费用分摊机制。
手法: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须同时满足六个维度:原料比例(如三剩物制人造板要求原料95%以上)、收购发票与凭证(应取得而未取得的须按公式剔除销售收入)、环保处罚(申请前6个月内不得有单次10万元以上环保处罚)、税收处罚与虚开、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或D级、产品在目录内且不属淘汰限制类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处理:持续合规才是资格保障:一次虚开或一次环保处罚可能取消6至36个月退税资格;单期退税超500万元还需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后,可重新申请退税。
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财税〔2011〕100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2021年第40号)等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同时明确纳税人一次性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后,可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应税交易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处理:优惠政策延续为企业提供了确定性,但资格条件与征管口径并未放松,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的路径选择需在项目立项阶段提前规划,避免两者并轨运行构成违规。
手法:软件产品: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即征即退的,自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财税〔2011〕100号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申请退税所属期前6个月发生虚开发票不予退税;享受后发生虚开,自处罚决定作出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连续12个月内两次以上虚开,自第二次处罚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2021年第40号)。
处理:除补税、滞纳金、罚款外,还可能被取消资格并纳入纳税信用降级(直接判D级)、移送公安追究刑责,同时影响政府采购、融资授信与行业评优。
手法:一是虚增进项骗取退税:与第三方公司虚构技术服务费业务合同、取得专票做多进项,降低应纳税额从而放大即可即退税额。二是混淆产品类别违规退税:把硬件设备捆绑在软件里一并销售,统一按软件开票申报,人为做高软件销售额。三是嵌入式软件未分别核算成本,按规定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处理:提示要点: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应分别核算成本,核算不清不得享受;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专用于软件开发的设备工具进项不得分摊;弄虚作假骗取优惠的除处罚外取消资格三年。
手法:将未取得发票的再生资源对应产品销售收入全额纳入退税计算范围。申请退税所属期内购入再生资源成本3869.69万元,其中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达1759.92万元,按40号公告该部分销售收入应剔除,实际多退税款46.30万元。
处理:认定偷税,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84.44万元,已追缴入库。稽查起点是印花税仅缴千余元异常,延伸发现即征即退疑点。
手法:一是外购废弃动植物油未经加工直接对外销售,二是销售废弃油脂占比不达标的工业级混合油。两类业务均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自产产品及原料比例的退税条件,属违规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处理:税警联合查处,追缴已退税款263.2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法阻断该企业正在申请的即征即退税款1141.2万元。
手法:取得虚开专票虚列运输成本、虚抵进项,虚假申报偷逃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207.6万元;同时将销售非自产铜杆的收入列入即征即退项目销售收入,违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骗取退税17.32万元。
处理: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4.69万元,已全部追缴入库。检方线索来自实名举报信,运输费常年200-300万且只取一家物流公司发票。
手法:犯罪团伙以李某为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将只有4名员工、无技术开发人员的空壳公司包装成软件开发企业。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把实际税负压到3%,再对外大肆虚开软件品名专票990份。
处理:开票金额8400万元,追缴违规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74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990份专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罗湖区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并同步打击下游团伙。
手法:销售自产列入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即征即退50%,但企业因违反税收、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A公司2021年3月被查出预扣个税8万元未申报,被追缴并处罚款。
处理:自2022年4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对应期间2022年4月至2025年3月征收增值税9566万元的一半4783万元不予退税——少缴个税8万元,损失4783万元退税。
手法:2022至2023年违规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违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一方面取得上游企业虚开的专票310份、价税合计3220.23万元,另一方面向下游企业虚开专票606份、价税合计8122.63万元。
处理:2024年9月被依法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手法:申报安置残疾人26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实际发工资仅10人且月薪1200至1500元,远低于申报的2200元。26名残疾人工资卡每次到账当天即被取空,且同日同机操作,卡中无任何消费转账记录,银行卡根本不在残疾人手中。
处理:查实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骗取增值税退税款267.9万元,追回退税款、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632.88万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手法:2017年起利用软件产品出口贸易可享即征即退的政策,以极低价格购入无实际功能的芯片、土壤水分传感器,伪造虚假出口订单合同,委托多家进出口公司虚假出口并配套虚开专票,把十几元的廉价产品包装成票面两三百元的高附加值软件产品。
处理:认定骗取出口退税3500余万元。罗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600万元,孔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95万元,涉案公司被判处罚金。
手法:温岭某公司2021年1月因配套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被罚10万元;台州市某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2021年12月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污染被罚10万元。两家企业环境信用等级随之降低。
处理:依据财税〔2015〕78号,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提示:10万元是环保处罚的临界点,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手法:利用废渣生产水泥可享即征即退,但政策要求废渣占原料比例32.5#水泥不低于30%、42.5#水泥不低于20%。经比对该企业真实生产配比,两个阶段占比均低于标准,仍长期申报享受退税;同时设内外两套账隐瞒销售收入。
处理:多部门联合查处,追回骗取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挽回损失3.48亿元;另查实非法购买19份发票、账外经营等偷税行为。
手法:3#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废气中二噁英浓度0.943ng TEQ/m3,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限值8.43倍,2019年被处以50万元环保罚款。但企业自2019年10月以来仍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处理:经致函核实后,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内终止其即征即退优惠信息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常经税通〔2021〕3623号),追缴即征即退税款及滞纳金共计737.75万元(税款619.16万元、滞纳金118.60万元),均已入库。
手法:利用煤灰、矿渣等生产加气泡沫砖,2017年10月因未批先建受到环保部门3万元罚款。按财税〔2015〕78号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保法律法规受处罚的,自处罚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优惠,但企业未主动报告并继续享受。
处理:税务部门通过调取环保处罚信息发现后实施联合惩戒,停止该优惠政策,并将2017年10月以来已享受的退税235万元依法追缴入库。同期另一家营里镇企业因粉尘污染被罚2万元,备案申请被直接不予批准。
手法:2014年以来从42家污水处理厂接收污泥22.33万吨、获取处置费3521万元,却在未采取任何无害化措施的情况下,假借土壤改良名义将10.51万吨污泥直接倾倒或填埋于租用土地,还违法接收填埋工业污泥及危险废物。
处理:该企业2018至2020年连续三年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被生态环境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其一边污染环境一边享受绿色税收优惠的情形,成为环保与税收联动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
手法:2018年7月因新上生产线未做环评被环保局罚款4万元,依财税〔2015〕78号自处罚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因税务机关未核查到该处罚,企业一直违规享受。2020年7月被风险推送要求说明时,股东李某伪造生态环境局红头文件出具无处罚证明,继续享受优惠。
处理:2021年下半年被市审计局发现并移送违法线索,税务机关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自2018年8月1日起已办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386.02万元。
手法: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为达到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标准,将公司实际并无残疾的职工办理虚假残疾证,同时联系部分实际残疾人挂靠在公司充数,据此向税务部门谎报、虚报增值税退税金额。
处理:累计申请并实际取得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454.55万元(2010年86.33万、2011年123.16万、2012年120.50万、2013年121.56万),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1倍罚款454.55万元。
手法:企业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款560.58万元被拒。争议焦点:其产品未嵌入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一并销售,是否属于政策口径的嵌入式软件产品;企业主张检测机构(中国赛宝实验室)无资质、纳税评估未发现异常即应退税。
处理:法院认定产品只是线路板而非软件产品,不符合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规定;并明确2011年第60号公告改先评估后退税为先退税后评估,但不代表取消税务机关的审核职责,驳回企业诉请。
手法:企业2014年4月申请2013年12月所属期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41.42万元,税务机关以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实际不符、申请退税期间并无业务往来、不符合安置残疾人实际上岗条件为由决定暂不予退税。企业先后三次诉讼,主张先退税后评估、资格已备案不得拒退。
处理:第一阶段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处理、未告知补正材料,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第二阶段法院维持暂不予退税决定;后续行政赔偿诉讼终审也被驳回。形成先胜诉、后败诉的完整程序链。
手法:2015年7月起经备案享受污水处理劳务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70%优惠,2015、2016年分别享受37.71万元、74.65万元。2016年10月排放废水氨氮11mg/L、超标0.37倍,违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被环保部门罚款11.80万元。
处理: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自处罚决定下达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税收优惠资格被取消;企业复议亦被维持。此案是环保与税收联合惩戒的早期典型。
手法: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采取与残疾职工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残疾证挂靠、残疾职工只交保险不实际上岗、虚假发放残疾职工工资等手段,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当地民政部门管理人员因监管失职被追究玩忽职守罪。
处理: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追缴被骗退税款70余万元入库,并三年内取消其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同时推动对辖区内其他福利企业全面排查。
手法: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法定代表人授意财会、劳资人员虚报盲、聋、哑、肢体残疾等四残生产人员人数,使四残生产人员人数超过实际生产人数的50%,以符合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条件,据此申报退税。
处理:实际骗得国家退回税款201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的94.86%。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对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判决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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