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企业 vs 税务局)真实判例,按裁判结果分企业胜诉、企业败诉、听证、复议与司法解释五类。胜诉案例多集中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滞纳金加收须以纳税人有过错为前提等争点。
某甲公司诉某区税务局、某市税务局(发票授信额度调减为零·停票限票)
2026
企业胜诉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11行终16号
争议焦点:2024-01-25 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系统推送风险提示,显示企业涉嫌虚开人力资源发票列支成本(一说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024-03-01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企业发票授信额度直接调减为零、限制其开票,并于事后以电话方式通知财务负责人。企业 2024-03-05 申请行政复议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复议机关于 2024-06-03 维持停票行为,企业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认为:企业虽存在税务风险但并无违法违规记录,税务机关将发票额度直接降为零,直接剥夺企业经营资格,措施与风险程度不相匹配、违反比例原则,属于明显不当;且作出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法定程序义务,构成程序违法。据此判决撤销停票行为及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赔偿请求因未提供有效损失证据被驳回)。2026-04-15 盘锦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立三项裁判规则:①风险预警阶段的「涉嫌」提示不等同于经稽查确认的违法事实;②停票限票须遵循比例原则,应先适用风险提示、约谈、限定限额等梯度措施;③作出减额决定前须履行告知与听取陈述申辩程序。
来源: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11行终16号行政判决书(2026-04-15 终审) ·
查看原文 ↗
乌鲁木齐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高新区税务局稽查局(滞纳金超期缩水)
2026
企业胜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新01行终73号(2026-07-21 终审)
争议焦点:2014—2015年减持股票,企业依《新疆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误认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而未申报;稽查局2018年4月启动检查、2024-01-16才作出乌高税稽处〔2024〕4号处理决定,追补2015年营业税及附加9.25万元,并从滞纳税款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约14.46万元;企业复议、诉讼。
裁判结果:终审维持追缴税款本金,但认定稽查局严重超法定办案期限、且企业系信赖政府文件误解政策无主观过错,将滞纳金起算点调整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次日(2024-01-17);撤销复议决定中滞纳金部分。明确「税收滞纳金具惩罚性,应以纳税人有过错为前提」,税务机关程序违法后果不应由无过错纳税人承担。
来源:今日头条(自媒体整理·转自税易)+ 乌鲁木齐中院 (2026)新01行终73号 + 文书乌高税稽处〔2024〕4号 ·
查看原文 ↗
某房开公司诉某县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案
2026
企业胜诉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规范涉企行政行为典型案例,再审)
争议焦点:某房开公司不服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及县局核定补缴2000余万元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争议焦点为税务机关作出重大不利税务决定时是否应遵循正当程序,是否应给予企业补充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认定关键信息及陈述申辩的机会。
裁判结果:法院再审认为,税务机关作出重大不利行政决定须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应保障企业补充材料、商请认定及陈述申辩权利。最终依法撤销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与复议决定,并责令税务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规范税务执法流程提供鲜明示范。 实务要点:重大税务核定征收决定须保障正当程序与陈述申辩权,程序缺失可导致处理及复议决定一并被撤销,执法标准化离不开程序刚性约束。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高院发布)2026-05-06 ·
查看原文 ↗
眉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区税务局征缴税款案(破产重整滞纳金强制执行)
2026
企业胜诉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重整税款滞纳金案,2026年4月发布)
争议焦点:某区税务局在房企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对已被申报为普通破产债权的税款滞纳金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扣缴67万余元。企业诉称强制执行违反企业破产法,主张破产程序中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重整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企业仍处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应作普通债权清偿。税务机关强制扣划违反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判决撤销强制执行决定,责令返还已扣划款项67万余元。
四海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某自治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及复议案(再审改判)
2026
企业胜诉
🏛 某铁路运输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2026年6月30日)
争议焦点:第二稽查局作出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引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条文,企业不服经复议维持后诉讼,一、二审均驳回诉求。企业申请再审称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未尽审查职责。
裁判结果:再审法院认定,处理决定载明的法律条文内容与暂行条例对应条文不一致,属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维持错误决定亦不当。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复议决定、税务处理决定,责令稽查局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诉讼费由税务机关负担。
来源: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2026年6月 ·
查看原文 ↗
展鸿公司、可可美厂诉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处理及复议案(估价明显不合理)
2026
企业胜诉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行终671号(2026年9月发布)
争议焦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单方委托且明显不合理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约2600平方米未确权房屋及配套仅估6万元)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定税依据,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复议维持。企业诉称估价明显偏低、认定事实不清。
裁判结果:金华中院终审认定,该估价报告明显不合理,不能作为定税依据,税务机关据此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维持该决定的复议决定亦明显不当,一并撤销。本案确立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须以合理评估为基础的裁判规则。
来源: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今日头条),2026年9月 ·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