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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企业诉税务局真实判例、地方法院典型涉税判例与两高司法解释、典型案例。 本栏目共 3 个版块、148 条公开资料。

本页要点收录 148 条公开资料,分布在 3 个版块;每条都标注税务机关或法院来源,可点开原文核对。

企业诉税务局 · 行政诉讼

110 条 全部 →

税务行政诉讼(企业 vs 税务局)真实判例,按裁判结果分企业胜诉、企业败诉、听证、复议与司法解释五类。胜诉案例多集中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滞纳金加收须以纳税人有过错为前提等争点。

某甲公司诉某区税务局、某市税务局(发票授信额度调减为零·停票限票)

2026
企业胜诉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11行终16号

争议焦点:2024-01-25 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系统推送风险提示,显示企业涉嫌虚开人力资源发票列支成本(一说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024-03-01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企业发票授信额度直接调减为零、限制其开票,并于事后以电话方式通知财务负责人。企业 2024-03-05 申请行政复议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复议机关于 2024-06-03 维持停票行为,企业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认为:企业虽存在税务风险但并无违法违规记录,税务机关将发票额度直接降为零,直接剥夺企业经营资格,措施与风险程度不相匹配、违反比例原则,属于明显不当;且作出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法定程序义务,构成程序违法。据此判决撤销停票行为及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赔偿请求因未提供有效损失证据被驳回)。2026-04-15 盘锦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立三项裁判规则:①风险预警阶段的「涉嫌」提示不等同于经稽查确认的违法事实;②停票限票须遵循比例原则,应先适用风险提示、约谈、限定限额等梯度措施;③作出减额决定前须履行告知与听取陈述申辩程序。

来源: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11行终16号行政判决书(2026-04-15 终审) · 查看原文 ↗

乌鲁木齐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高新区税务局稽查局(滞纳金超期缩水)

2026
企业胜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新01行终73号(2026-07-21 终审)

争议焦点:2014—2015年减持股票,企业依《新疆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误认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而未申报;稽查局2018年4月启动检查、2024-01-16才作出乌高税稽处〔2024〕4号处理决定,追补2015年营业税及附加9.25万元,并从滞纳税款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约14.46万元;企业复议、诉讼。

裁判结果:终审维持追缴税款本金,但认定稽查局严重超法定办案期限、且企业系信赖政府文件误解政策无主观过错,将滞纳金起算点调整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次日(2024-01-17);撤销复议决定中滞纳金部分。明确「税收滞纳金具惩罚性,应以纳税人有过错为前提」,税务机关程序违法后果不应由无过错纳税人承担。

来源:今日头条(自媒体整理·转自税易)+ 乌鲁木齐中院 (2026)新01行终73号 + 文书乌高税稽处〔2024〕4号 · 查看原文 ↗

某房开公司诉某县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案

2026
企业胜诉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规范涉企行政行为典型案例,再审)

争议焦点:某房开公司不服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及县局核定补缴2000余万元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争议焦点为税务机关作出重大不利税务决定时是否应遵循正当程序,是否应给予企业补充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认定关键信息及陈述申辩的机会。

裁判结果:法院再审认为,税务机关作出重大不利行政决定须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应保障企业补充材料、商请认定及陈述申辩权利。最终依法撤销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与复议决定,并责令税务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规范税务执法流程提供鲜明示范。 实务要点:重大税务核定征收决定须保障正当程序与陈述申辩权,程序缺失可导致处理及复议决定一并被撤销,执法标准化离不开程序刚性约束。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高院发布)2026-05-06 · 查看原文 ↗

眉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区税务局征缴税款案(破产重整滞纳金强制执行)

2026
企业胜诉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重整税款滞纳金案,2026年4月发布)

争议焦点:某区税务局在房企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对已被申报为普通破产债权的税款滞纳金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扣缴67万余元。企业诉称强制执行违反企业破产法,主张破产程序中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重整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企业仍处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应作普通债权清偿。税务机关强制扣划违反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判决撤销强制执行决定,责令返还已扣划款项67万余元。

来源:四川法治报,2026年4月 · 查看原文 ↗

四海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某自治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及复议案(再审改判)

2026
企业胜诉
🏛 某铁路运输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2026年6月30日)

争议焦点:第二稽查局作出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引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条文,企业不服经复议维持后诉讼,一、二审均驳回诉求。企业申请再审称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未尽审查职责。

裁判结果:再审法院认定,处理决定载明的法律条文内容与暂行条例对应条文不一致,属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维持错误决定亦不当。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复议决定、税务处理决定,责令稽查局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诉讼费由税务机关负担。

来源: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2026年6月 · 查看原文 ↗

展鸿公司、可可美厂诉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处理及复议案(估价明显不合理)

2026
企业胜诉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行终671号(2026年9月发布)

争议焦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单方委托且明显不合理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约2600平方米未确权房屋及配套仅估6万元)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定税依据,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复议维持。企业诉称估价明显偏低、认定事实不清。

裁判结果:金华中院终审认定,该估价报告明显不合理,不能作为定税依据,税务机关据此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维持该决定的复议决定亦明显不当,一并撤销。本案确立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须以合理评估为基础的裁判规则。

来源: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今日头条),2026年9月 · 查看原文 ↗

地方法院典型涉税判例

13 条 全部 →

各地法院涉税典型判例,含同案不同判的对照样本,用于判断本地司法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3
企业胜诉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6513号 ·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争议焦点:税务机关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债权69.09万元(税款34.35万+滞纳金34.74万)起诉,请求确认超本金3950.02元滞纳金享有破产债权。

裁判结果:二审明确:加收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行政强制法》第45条,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本金;超限部分不属普通债权。统一「滞纳金不超本金」裁判尺度,2026年再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295-004) · 查看原文 ↗

陇西县徵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2016
企业胜诉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撤销 · 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徵某药业涉虚开专票1493份、价税3.21亿元,公安已立案侦查并告知税务局,税务局却在刑事侦查期间抢先作出50万元罚款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已知公安立案应等待刑事处理结果,侦查未结案前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明确行刑衔接「刑事优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程序边界。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4-22 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 查看原文 ↗

李某诉税务机关(实质课税·隐匿劳务报酬逃避个税)

2026
企业败诉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税务审判庭两周年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李某经实控A公司收取1500万元「并购顾问服务费」转入个人及关联账户,主张属公司收入;税务机关认定实质为其个人劳务报酬未申报、构成偷税。

裁判结果:上海三中院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认定资金流向形成完整证据链、李某借公司身份牟利,支持税务处理(个人败诉);明确「穿透公司面纱」打击隐蔽性偷逃税。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03-26 发布5起典型案例) · 查看原文 ↗

某集团公司诉税务机关(关联交易定价·特别纳税调整)

2026
企业败诉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税务审判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集团公司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不公允定价转移利润,税务机关依特别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并追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企业主张定价合理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上海三中院从功能风险、资产使用、合同条款可比性等维度审查,认定调整合法,驳回诉请(企业败诉);确立关联交易定价争议司法审查标准:尊重专业判断但须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03-26 发布税务审判典型案例) · 查看原文 ↗

唐某甲诉株洲市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2026
企业败诉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湘02行终85号

争议焦点:举报人举报第三方涉税违法后,对税务机关查处回复不服,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裁判结果: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查处第三人涉税违法行为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对举报人合法权益不产生直接实际影响,举报人与该查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

来源:搜狐新闻/中汇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整理(非官方) · 查看原文 ↗

偷税认定到底要不要"主观故意"——南京江东房地产7.36亿元涉税案,与浙江广鸿案结论完全相反

2026
同案不同判
🏛 江苏省·南京江东公司诉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一审)· 对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广鸿房地产案再审)

争议焦点:2004年南京江东房地产完成国企合并改制,改制环节资产评估增值7.36亿元,企业依据当地国资部门出具的结算凭证将增值额计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当年国资部门与企业约定改制相关税款由区级国资主体承担。2010年税务机关启动稽查,历时六年核查后认定企业多列支出构成偷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7325.81万元、加收滞纳金1653.12万元,合计近9000万元。企业抗辩评估增值资产已剥离不属企业、政府已书面承诺承担税款、无偷税主观故意、已超追征期,一审全部未获采纳。

裁判结果:同一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两地法院给出相反答案:①南京江东案采"行为+后果+罚则"模式,认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等行为本身自带主观倾向,"主观故意已经内化于其中,无须单独考虑纳税人的主观状态",税务机关无需单独举证,且总局个案批复仅针对特定场景、不具普遍裁判效力;②浙江广鸿案再审则认为主观故意是偷税的法定必备构成要件,税务机关负有完整举证义务,不能仅凭少缴税款的客观事实就定性偷税,总局规范性批复属统一执法与裁判的通用指引。两案并列,直观暴露偷税认定标准在不同法院间缺乏统一裁判规则、普通审判体系缺少财税专业支撑的深层问题,也是"推进税务司法专业化"最具说服力的论据。

来源: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偷税认定裁判尺度不一:税务司法专业化建设思考》(2026-08,含两地判决说理对照) · 查看原文 ↗

两高经典税务案例与司法解释

25 条 全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税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与指导案例,决定刑事边界的底层口径。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法释〔2024〕4号 · 2024-03-20 施行

争议焦点:整合此前三份零散涉税司法解释,统一逃税罪、虚开专票罪、骗税罪等 14 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吸收《刑法修正案(七)(十一)》变化。

裁判结果:实务要点:①逃税罪初犯免责——立案前经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足额补税、缴滞纳金并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或受过刑责除外);②明确“阴阳合同”隐匿/分解收入属欺骗隐瞒手段;③虚开专票罪入罪门槛虚开税款 10 万,50 万/500 万对应“数额较大/巨大”;④关键出罪条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犯罪论处(对开、环开一般不定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 查看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惩治税收犯罪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5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5-11-24(8 个典型案例发布同步解读)

争议焦点:以《解释》施行后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系统阐释“逃税型虚开”与“骗税型虚开”的界分,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

裁判结果:要点:①将虚开专票罪限缩为“骗税型虚开”(无应纳税义务或超范围骗抵),重点打击空壳公司虚开、实体企业“税点”骗税、骗取留抵退税;②将“虚抵进项”作为逃税罪法定情形之一,降低实体企业过高刑事风险;③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以少缴税,一般定逃税罪(如郭某刘某案);超出范围收取“票点”骗抵,定虚开专票罪(如陈某某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查看原文 ↗

最高检《做实罪质认定 准确界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2026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26-01-13

争议焦点:围绕虚开专票罪是行为犯/目的犯/实害犯之争,结合《解释》第 10 条出罪条款展开。

裁判结果:要点:①本罪罪质应限定为“可能造成增值税损失的虚开”;②“票货分离”后用富余票虚开构成虚开罪(将不可抵扣专票用于抵扣致税款损失);③“票点大于税点”的虚开不必然无罪,须审查主观明知与骗税目的。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 查看原文 ↗

涉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富余票虚开定性)

2026
🏛 中国法院网 · 2026-05-08(控辩审学四方谈)

争议焦点:聚焦“利用富余票虚开专票”定性争议:孙某、钱某案分别以虚开专票罪、非法出售专票罪、按受票方行为定性等观点交锋。

裁判结果:研讨共识:富余票虚开实质是将不可抵扣的专票用于抵扣,可能致增值税损失;定性须区分开票方与受票方行为性质,对“开票—受票”链条整体统一评价,避免轻罪重判或重罪轻纵。

来源:中国法院网 ·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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