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法释〔2024〕4号 · 2024-03-20 施行
争议焦点:整合此前三份零散涉税司法解释,统一逃税罪、虚开专票罪、骗税罪等 14 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吸收《刑法修正案(七)(十一)》变化。
裁判结果:实务要点:①逃税罪初犯免责——立案前经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足额补税、缴滞纳金并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二次以上处罚或受过刑责除外);②明确“阴阳合同”隐匿/分解收入属欺骗隐瞒手段;③虚开专票罪入罪门槛虚开税款 10 万,50 万/500 万对应“数额较大/巨大”;④关键出罪条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犯罪论处(对开、环开一般不定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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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惩治税收犯罪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5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5-11-24(8 个典型案例发布同步解读)
争议焦点:以《解释》施行后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系统阐释“逃税型虚开”与“骗税型虚开”的界分,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
裁判结果:要点:①将虚开专票罪限缩为“骗税型虚开”(无应纳税义务或超范围骗抵),重点打击空壳公司虚开、实体企业“税点”骗税、骗取留抵退税;②将“虚抵进项”作为逃税罪法定情形之一,降低实体企业过高刑事风险;③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以少缴税,一般定逃税罪(如郭某刘某案);超出范围收取“票点”骗抵,定虚开专票罪(如陈某某案)。
最高检《做实罪质认定 准确界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2026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26-01-13
争议焦点:围绕虚开专票罪是行为犯/目的犯/实害犯之争,结合《解释》第 10 条出罪条款展开。
裁判结果:要点:①本罪罪质应限定为“可能造成增值税损失的虚开”;②“票货分离”后用富余票虚开构成虚开罪(将不可抵扣专票用于抵扣致税款损失);③“票点大于税点”的虚开不必然无罪,须审查主观明知与骗税目的。
涉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富余票虚开定性)
2026
🏛 中国法院网 · 2026-05-08(控辩审学四方谈)
争议焦点:聚焦“利用富余票虚开专票”定性争议:孙某、钱某案分别以虚开专票罪、非法出售专票罪、按受票方行为定性等观点交锋。
裁判结果:研讨共识:富余票虚开实质是将不可抵扣的专票用于抵扣,可能致增值税损失;定性须区分开票方与受票方行为性质,对“开票—受票”链条整体统一评价,避免轻罪重判或重罪轻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