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实现产业园区资产证券化,对全资子公司B公司派生分立设立C公司,将1.41亿元经营性房地产、100万元预收租金负债、与B公司1亿元往来欠款及1名员工划转至C公司;时隔一个月,A公司向某证券公司全额转让C公司股权。税务部门认定该业务实质为持有型不动产ABS,既不属于基础设施REITs(不适用2022年3号公告政策),又因分立后未满12个月即转让股权违背经营连续性、分立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且B公司伪装企业管理咨询行业规避土地增值税。
经逐项政策核验,西安市税务局依法合规辅导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01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亿元。本案系“派生分立+短期内转让分立主体股权”套取税收优惠(特殊性税务处理/REITs/土增税暂免)被穿透调整的典型。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中国税务报 2026-08-07 第02版《西安税务:用大数据拦住新兴资本交易涉税风险》)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A公司为实现产业园区资产证券化,对全资子公司B公司派生分立设立C公司,将1.41亿元经营性房地产、100万元预收租金负债、与B公司1亿元往来欠款及1名员工划转至C公司;时隔一个月,A公司向某证券公司全额转让C公司股权。税务部门认定该业务实质为持有型不动产ABS,既不属于基础设施REITs(不适用2022年3号公告政策),又因分立后未满12个月即转让股权违背经营连续性、分立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且B公司伪装企业管理咨询行业规避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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