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燃料有限公司2015年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自然人股东郗某(持股51%)、滕某(持股49%)均未足额缴纳出资(认缴未实缴)。2022年11月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发票、逃避纳税违法事实,依法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企业缴部分后即以经营困难拒不清缴,且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资产。稽查局核查股权结构与出资备案发现两名股东‘认缴未实缴’,遂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以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对怠于行权的企业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其欠缴出资款以清偿企业欠税。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对郗某、滕某名下资产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二股东承认未足额出资并承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企业欠税及滞纳金清偿责任。法院支持税务局行使税收代位权,裁决二股东分期缴纳企业欠税。本案系税务局首次通过民事诉讼行使税收代位权追缴欠税,明确税务机关作为‘公司法债权人’可穿透追及未实缴出资股东,警示‘认缴未实缴’不等于风险隔离。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中国税务报 2026-06-30 第06版《徐州税务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M燃料有限公司2015年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自然人股东郗某(持股51%)、滕某(持股49%)均未足额缴纳出资(认缴未实缴)。2022年11月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发票、逃避纳税违法事实,依法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企业缴部分后即以经营困难拒不清缴,且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资产。稽查局核查股权结构与出资备案发现两名股东‘认缴未实缴’,遂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以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对怠于行权的企业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其欠缴出资款以清偿企业欠税。。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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