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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涉税中介协助虚假注销 少缴分红个税133.32万)

风险等级 · 中行业 · 居间服务金额 · 100万-1000万
分类:企业注销/虚假清算·少缴分红个税 | 行业:企业注销税务卡点/涉税中介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2024 年,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在帮助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时,违规确认企业货币资产损失,虚假填报财务报表及清算附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致企业投资人王子轩少缴个人所得税 133.32 万元。

二、处理结果

2025 年 11 月,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2 万元、处少缴税款 0.5 倍罚款 66.66 万元,并将中介及实际控制人张秋霞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同时依法追征王子轩少缴个税 133.32 万元,均已入库。本案系 2026-06-18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 3 起涉税中介违法案之一,揭示“注销清税”环节通过虚假清算报表隐匿分红、协助逃税的操作与连带风险。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2026-06-18《税务部门曝光3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2024 年,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在帮助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时,违规确认企业货币资产损失,虚假填报财务报表及清算附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致企业投资人王子轩少缴个人所得税 133.32 万元。。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追征期规则(偷税、抗税、骗税不受追征期限制)。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建立"业务—财务—税务"联动台账,关键交易事前评审,不让业务端决定税务处理。
  • 定期开展税务合规体检,发现隐患当年更正,别把小瑕疵拖成大案件。
  • 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四类证据链完整留存,出了争议也拿得出抗辩依据。
  • 七、振博专家点评

    隐匿收入 / 虚假申报类案件。金税四期下,银行流水、平台数据、社保个税与申报收入已实现交叉比对,账外经营几乎无处遁形。振博建议:收入全额入公账、私户收款坚决杜绝、成本费用凭票入账。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2024 年,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在帮助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时,违规确认企业货币资产损失,虚假填报财务报表及清算附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致企业投资人王子轩少缴个人所得税 133.32 万元。
    2. 定性与处理:企业注销/虚假清算·少缴分红个税 · 133.32 万元(投资人王子轩少缴分红个税,已由税务机关追征;中介被没收违法所得 2 万、罚款 66.66 万)
    3. 同类企业自查:协助虚开、违规筹划、虚假鉴证,中介机构与从业人员同样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50454/content.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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