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6 年期间,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00,063,094.75 元(约 1.0006 亿元)。案件性质为「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 100 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因企业失联、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稽查局采取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8-24 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税一稽税通〔2026〕11号),依《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54 号)第八条拟将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公示并推送联合惩戒部门,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企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揭示:跨年度(2010—2016)取得不合规发票税前扣除即便时隔多年仍会被追溯,且失联不能阻断公告送达与失信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明税一稽税通〔2026〕11号,2026-08-24;福建省税务局 2026-08-31 公告送达)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2010—2016 年期间,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00,063,094.75 元(约 1.0006 亿元)。案件性质为「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 100 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因企业失联、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稽查局采取公告送达。。
隐匿收入 / 虚假申报类案件。金税四期下,银行流水、平台数据、社保个税与申报收入已实现交叉比对,账外经营几乎无处遁形。振博建议:收入全额入公账、私户收款坚决杜绝、成本费用凭票入账。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