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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材空转·虚开专票偷税)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建筑金额 · ≤100万
分类:虚开发票 | 行业:建筑工程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2022年1—12月,该公司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非法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22.23万元。稽查认定其手法为典型的「木材空转」:库存账无对应货物记录,资金在扣除「开票费」后原路回流,无真实货物流支撑。

二、处理结果

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取得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并对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3.0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涉案款项已全部入库。提示:建筑企业以「材料空转+资金回流」虚增成本,在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比对下极易被穿透。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吉林省税务局集中曝光,人民网吉林频道 2026-07-08《法律边界不容试探 合规经营方为正道》)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2022年1—12月,该公司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非法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22.23万元。稽查认定其手法为典型的「木材空转」:库存账无对应货物记录,资金在扣除「开票费」后原路回流,无真实货物流支撑。。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追征期规则(偷税、抗税、骗税不受追征期限制)。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建立"业务—财务—税务"联动台账,关键交易事前评审,不让业务端决定税务处理。
  • 定期开展税务合规体检,发现隐患当年更正,别把小瑕疵拖成大案件。
  • 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四类证据链完整留存,出了争议也拿得出抗辩依据。
  • 【专项】虚开风险:确保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一致,杜绝无货开票、变名开票、为他人代开。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2022年1—12月,该公司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非法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22.23万元。稽查认定其手法为典型的「木材空转」:库存账无对应货物记录,资金在扣除「开票费」后原路回流,无真实货物流支撑。
    2. 定性与处理:虚开发票 · 53.01 万元(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025-12 处理处罚决定,已全部追缴入库)
    3. 同类企业自查:无真实交易开票、变名开票、空壳公司对开环开、票货分离等情形,是稽查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类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jl.people.com.cn/n2/2026/0708/c349771-41632660.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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