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个人独资超市2026-05-29成立后即无实际经营:电子底账系统未查到任何进项发票,无实际进销货物流、无经营场所及仓储。2026-05-29至06-17期间,向438户自然人开具品名为「软饮料」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98份,金额21.62万元、税额0.22万元、价税合计21.83万元。实际控制人宋某某另控制7户虚开单位,多以5张发票一组、按40—55元/组向188个交易方虚开,违法所得445笔共8.0935万元;并通过介绍虚开、跨地区交换发票参与有奖发票兑奖、以亲友云闪付账户直接参与活动等方式获利。
大税稽罚﹝2026﹞2号(2026-08-20,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依第三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10万元罚款,合计11.156214万元。典型警示: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无真实交易大量开票,尤其是针对有奖发票等政策套利,同样构成虚开;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非「空壳开票」的避风港。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大税稽罚﹝2026﹞2号(经禄会说税整理转载,2026-08-20)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该个人独资超市2026-05-29成立后即无实际经营:电子底账系统未查到任何进项发票,无实际进销货物流、无经营场所及仓储。2026-05-29至06-17期间,向438户自然人开具品名为「软饮料」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98份,金额21.62万元、税额0.22万元、价税合计21.83万元。实际控制人宋某某另控制7户虚开单位,多以5张发票一组、按40—55元/组向188个交易方虚开,违法所得445笔共8.0935万元;并通过介绍虚开、跨地区交换发票参与有奖发票兑奖、以亲友云闪付账户直接参与活动等方式获利。。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