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系江西抚州东乡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挂名股东」,代实际股东张某持有该公司10%股份。因公司背负大量债务,龙某为避免受牵连不愿继续代持,诉至东乡区法院请求涤除代持、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龙某不具有该公司股东资格,并判令公司将股权涤除、变更至实际股东张某名下。判决生效后,法院干警协同当事人一天内办结工商变更登记,并主动陪同前往税务机关办结税务变更手续(凭生效裁判涤除代持亦须同步税务变更)。
一审判决确认龙某不具备股东资格、股权涤除变更至张某名下;法院一天内办结工商+税务变更。核心警示(股权代持风险):①挂名股东虽可凭判决涤除代持、摆脱股东身份与债务牵连,但代持关系存续期间若公司涉税务违法、虚开或欠税,名义股东仍可能被稽查锁定并承担补税/罚款连带责任,涤除不溯及既往;②代持还原/确权环节税务机关倾向按「实质重于形式」以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补个税(参见 equityTopic·daichi 同族 id93/94/99/153/156);③本案法院主动协调税务变更,提示「凭生效裁判涤除代持」也须同步办结涉税变更,否则工商与税务信息不一致将留隐患。对实际出资人:挂名安排一旦内讧或公司出事,「人财两空」风险极高。
抚州市委政法委(fzzfw.gov.cn)《东乡:一天办结涉企股权变更,高效履职助力营商环境》2026-09-05 | 查看官方原文 ↗
司法判例类案件折射的核心问题是刑行交叉边界不清:行政违法的"偷税"与刑事犯罪的"逃税罪"如何衔接、虚开发票罪的定罪口径、"首违补税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很多企业直到被立案才想起补税,错失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给出的"免责窗口"。本案裁判要点:龙某系江西抚州东乡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挂名股东」,代实际股东张某持有该公司10%股份。因公司背负大量债务,龙某为避免受牵连不愿继续代持,诉至东乡区法院请求涤除代持、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龙某不具有该公司股东资格,并判令公司将股权涤除、变更至实际股东张某名下。判决生效后,法院干警协同当事人一天内办结工商变更登记,并主动陪同前往税务机关办结税务变更手续(凭生效裁判涤除代持亦须同步税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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