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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慧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费改开咨询费骗享小微优惠·虚开专票140份)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科技金额 · 1000万-1亿
分类:虚开发票/骗享税收优惠 | 行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2020—2022年,该企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涉及金额1342.77万元;同时把实际发生的居间、中介服务重新开具为「咨询费」发票——居间服务费企业所得税有扣除比例限制、咨询费可全额税前扣除,通过变更发票品目多列成本,再以虚假纳税申报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434.36万元。异常特征:企业人员规模很小,账面咨询费占成本比重畸高,与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大数据直接触发预警;公户支付「咨询费」给开票企业、扣除手续费后资金迂回回流至实际控制人相关个人账户;面对问询说不清咨询项目内容、服务过程,拿不出咨询报告、调研方案、沟通记录、验收材料。

二、处理结果

2025年10月,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68.8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将虚开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侦办,涉案款项已追缴入库;2026-02-03 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集中曝光。合规提示:咨询费、技术服务费、市场推广费、居间服务费同属无形服务类,是当前稽查高频科目;「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一致不等于业务真实,必须补齐「服务流」(合同写明服务内容与交付成果、咨询报告/方案、往来邮件与会议纪要、验收单)。刻意变更开票品目突破扣除比例,属明显涉税风险点。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6-02-03 曝光3起涉税违法违规案件·第1起)/ 东北新闻网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居间费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一是虚列居间费冲减成本利润,服务真实性根本不存在;二是个人收款不入账、不申报、不代扣,个税链条断裂;三是通过居间费名义实现资金回流与利益输送;四是无书面合同、无服务成果、无合规发票,"三无"佣金。违法的本质:把佣金支付当成成本调节工具,业务真实性证据链缺失。本案手法:2020—2022年,该企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涉及金额1342.77万元;同时把实际发生的居间、中介服务重新开具为「咨询费」发票——居间服务费企业所得税有扣除比例限制、咨询费可全额税前扣除,通过变更发票品目多列成本,再以虚假纳税申报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434.36万元。异常特征:企业人员规模很小,账面咨询费占成本比重畸高,与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大数据直接触发预警;公户支付「咨询费」给开票企业、扣除手续费后资金迂回回流至实际控制人相关个人账户;面对问询说不清咨询项目内容、服务过程,拿不出咨询报告、调研方案、沟通记录、验收材料。。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
  •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依法计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支付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以"合同—服务—成果—资金—发票"五流合一重建业务真实性证据链,缺一环就有被认定虚开/偷税的风险。
  • 居间协议写明服务内容、计费依据与验收标准,沟通记录、交付成果全程留痕。
  • 支付方依法按"劳务报酬"预扣个税并纳入年度汇算;个人可通过个体户等合规主体结算并代开发票。
  • 杜绝资金回流与关联方利益输送,佣金比例明显偏高的要有商业合理性说明。
  • 【专项】虚开风险:确保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一致,杜绝无货开票、变名开票、为他人代开。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2020—2022年,该企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涉及金额1342.77万元;同时把实际发生的居间、中介服务重新开具为「咨询费」发票——居间服务费企业所得税有扣除比例限制、咨询费可全额税前扣除,通过变更发票品目多列成本,再以虚假纳税申报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434.3
    2. 定性与处理:虚开发票/骗享税收优惠 · 968.82 万元(追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合计;其中少缴税费 434.36 万元)
    3. 同类企业自查:无真实交易开票、变名开票、空壳公司对开环开、票货分离等情形,是稽查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类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finance.nen.com.cn/network/finance/lnsw/lnswswyw/2026/02/03/873199778966540479.s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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