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该公司向303家保险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16,686份,涉及发票金额922,026,698.91元、税额55,321,612.59元(其中电子普通发票13,268份、涉及金额677,029,292.08元、税额40,621,765.45元;纸质普通发票3,415份、涉及金额244,889,482.30元、税额14,693,371.67元;专用发票3份、涉及金额107,924.53元、税额6,475.47元);另向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具155份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14,622,641.10元、税额877,358.90元。上述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综合认定为虚开发票。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稽查局依法公告送达。
筑税一稽罚告〔2026〕48号(筑税一稽公告〔2026〕39号 公告送达,2026-09-03 发布):依《发票管理办法》(587号令)第三十七条、(764号令)第三十五条,拟对虚开发票行为处500,000元罚款;企业享有陈述、申辩权,拟于2026年10月23日前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合规提示:向数百家同类机构批量开票、且普通发票占比超99%(专票仅3份),是「保险中介/服务平台」型虚开的典型画像;因企业失联而需公告送达的,通常已进入走逃失联名单,下游受票企业将同步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6-09-03 送达公告)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2020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该公司向303家保险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16,686份,涉及发票金额922,026,698.91元、税额55,321,612.59元(其中电子普通发票13,268份、涉及金额677,029,292.08元、税额40,621,765.45元;纸质普通发票3,415份、涉及金额244,889,482.30元、税额14,693,371.67元;专用发票3份、涉及金额107,924.53元、税额6,475.47元);另向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具155份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14,622,641.10元、税额877,358.90元。上述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综合认定为虚开发票。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稽查局依法公告送达。。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