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一处〔2026〕133号)认定,该单位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虚开发票。发票代码3200161130,发票号码31773201-31773225、32564609-32564633,金额4,980,068.48元、税额846,611.52元、价税合计5,826,680元。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2026年9月3日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常税稽一处〔2026〕133号:认定50份专票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虚开发票,公告送达(2026-09-03)。合规提示:医疗器械行业以「渠道服务费/推广费」名义开票是高发风险点;发票号码呈连号或分段连号(31773201-31773225、32564609-32564633)是电子底账系统识别虚开的典型特征,同一段号码集中开具更易被预警。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6-09-03 送达公告)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一处〔2026〕133号)认定,该单位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虚开发票。发票代码3200161130,发票号码31773201-31773225、32564609-32564633,金额4,980,068.48元、税额846,611.52元、价税合计5,826,680元。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2026年9月3日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