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依《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6〕33号)。拟处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拟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并处罚款的决定。
榕税稽罚告〔2026〕33号(2026-08-19 作出,2026-08-21 公告送达):停止出口退税权三年,罚款18,904,325.68元。企业享有陈述、申辩权,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合规提示:骗税案件一旦「走逃失联」,会同时触发公告送达、停止出口退税权和高额罚款三重后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是本案停止退税权的新依据,外贸企业须重点关注分类管理降级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26-08-21 送达公告)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依《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6〕33号)。拟处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拟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并处罚款的决定。。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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