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取得他人开具的3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数电票),依《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稽查局依法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筑税二稽罚告〔2026〕111号(筑税二稽公告〔2026〕83号 公告送达,2026-08-31 发布):依《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拟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300,000元罚款。企业享有陈述、申辩权;拟罚款1万元以上,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合规提示:受票方「取得他人开具的发票」同样可被直接定性为虚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并非只作进项转出或纳税调增;数电票全面推行后,电子普票的流向与品名比对更便捷,服务业取得的品名与经营无关的大额普票风险极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6-08-31 送达公告)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取得他人开具的3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数电票),依《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稽查局依法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