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备案单证资料,收到上游供货企业《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495065.7元(约349.5万元)。
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处骗取出口退税款349.51万元1.5倍罚款524.26万元;并追缴其余已退税款2747.08万元(榕税稽处〔2024〕97号已追缴360.56万元)。依法停止办理出口退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告送达(2026-08-19)。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26-08-19 公告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备案单证资料,收到上游供货企业《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495065.7元(约349.5万元)。。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