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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4企业「买单配票」虚假出口骗税·罚没9000万、7人刑拘、取消3年退税资格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外贸跨境金额 · 1000万-1亿
分类:骗取出口退税 | 行业:外贸出口/跨境电商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当地4家企业长期利用「买单配票」造假:自身无真实采购和出口订单,通过中介收购他人真实货物报关数据「买单」,再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配票」,借助地下钱庄伪造外汇流水凑齐退税单证,凭空捏造出口业务、搭建虚假交易链条,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961.38万元。

二、处理结果

涉案企业被全额追缴骗税款并叠加高额罚款,总罚没9000.66万元;7名企业实控人、财务、核心业务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4家涉案企业被直接取消出口退税资格三年。深圳税务、公安、海关、外汇管理四部门联合通报(2026-09)。

三、来源

顶端新闻(媒体转引·深圳税务/公安/海关/外汇四部门联合通报 2026-09-02;第三方媒体,仅供参考)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当地4家企业长期利用「买单配票」造假:自身无真实采购和出口订单,通过中介收购他人真实货物报关数据「买单」,再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配票」,借助地下钱庄伪造外汇流水凑齐退税单证,凭空捏造出口业务、搭建虚假交易链条,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961.38万元。。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追征期规则(偷税、抗税、骗税不受追征期限制)。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建立"业务—财务—税务"联动台账,关键交易事前评审,不让业务端决定税务处理。
  • 定期开展税务合规体检,发现隐患当年更正,别把小瑕疵拖成大案件。
  • 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四类证据链完整留存,出了争议也拿得出抗辩依据。
  • 【专项】虚开风险:确保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一致,杜绝无货开票、变名开票、为他人代开。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当地4家企业长期利用「买单配票」造假:自身无真实采购和出口订单,通过中介收购他人真实货物报关数据「买单」,再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配票」,借助地下钱庄伪造外汇流水凑齐退税单证,凭空捏造出口业务、搭建虚假交易链条,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961.38万元。
    2. 定性与处理:骗取出口退税 · 2961.38 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总罚没高达9000.66万元,约为骗税本金三倍)
    3. 同类企业自查:无真实交易开票、变名开票、空壳公司对开环开、票货分离等情形,是稽查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类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www.topnews.cn/news/145ED1E249BE4D72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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