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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水盛源木业有限公司双向虚开案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外贸跨境金额 · 1000万-1亿
分类:虚开发票 | 行业:物流/制造/商贸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双向虚开:对外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77 份(金额 8730.56 万元、税额 1134.97 万元);同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票 95 份(1454.57 万元)、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及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59 份(9147.45 万元)。

二、处理结果

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推送信用中国公示并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青税稽二通〔2026〕JW81号,2026-08-13/09-03 公告)。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第467号,2026-09-03)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双向虚开:对外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77 份(金额 8730.56 万元、税额 1134.97 万元);同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票 95 份(1454.57 万元)、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及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59 份(9147.45 万元)。。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追征期规则(偷税、抗税、骗税不受追征期限制)。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建立"业务—财务—税务"联动台账,关键交易事前评审,不让业务端决定税务处理。
  • 定期开展税务合规体检,发现隐患当年更正,别把小瑕疵拖成大案件。
  • 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四类证据链完整留存,出了争议也拿得出抗辩依据。
  • 【专项】虚开风险:确保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一致,杜绝无货开票、变名开票、为他人代开。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双向虚开:对外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77 份(金额 8730.56 万元、税额 1134.97 万元);同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票 95 份(1454.57 万元)、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及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59 份(9147.45 万元)。
    2. 定性与处理:虚开发票 · 涉案发票金额合计约 1.93 亿元(对外虚开 8730.56 万 + 取得虚开 1.06 亿)
    3. 同类企业自查:无真实交易开票、变名开票、空壳公司对开环开、票货分离等情形,是稽查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类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qingdao.chinatax.gov.cn/bsfw2019/ssgg/sdgg/dejcj/202609/t20260903_107649.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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