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年借用他人名义在宁乡高新区设立甲、乙两家空壳贸易公司自任实际控制人;在无真实货物出口情况下,非法获取海关已出口货物集装箱号等报关信息、伪造外贸销售合同,通过十余家案外公司虚开进项专票并与境外公司虚假结汇,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申报退税;同时虚构出口额骗取政府外贸扶持专项资金。
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报关单属非法『买单配货』;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骗取出口退税罪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诈骗罪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1800余万元,继续追缴退税款182万余元;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09-13 报道,判决已生效)。
三湘都市报(媒体)/ 今日头条转引 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非官方整理) | 查看官方原文 ↗
骗享税收优惠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名实不符,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仍享受 15% 优惠税率;二是研发费用虚假归集、虚增多列以套取加计扣除;三是不符合留抵退税/即征即退条件仍申报享受。违法的本质:税收优惠是"条件式政策红利"而非"申报技巧",条件不达标仍然享受即构成虚假申报。本案手法:2020—2021年借用他人名义在宁乡高新区设立甲、乙两家空壳贸易公司自任实际控制人;在无真实货物出口情况下,非法获取海关已出口货物集装箱号等报关信息、伪造外贸销售合同,通过十余家案外公司虚开进项专票并与境外公司虚假结汇,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申报退税;同时虚构出口额骗取政府外贸扶持专项资金。。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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