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真实货主出口不锈钢板等两高一资应征税货物,将应征税收入故意按免税货物销售额申报,隐匿收入虚假申报
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处,2024年6月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5.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5-12-26曝光,央视网) | 查看官方原文 ↗
司法判例类案件折射的核心问题是刑行交叉边界不清:行政违法的"偷税"与刑事犯罪的"逃税罪"如何衔接、虚开发票罪的定罪口径、"首违补税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很多企业直到被立案才想起补税,错失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给出的"免责窗口"。本案裁判要点:作为真实货主出口不锈钢板等两高一资应征税货物,将应征税收入故意按免税货物销售额申报,隐匿收入虚假申报。
骗取出口退税类案件。税务与海关、外汇、物流数据已打通,单票暴利、收汇异常、产能不匹配会被秒级锁定。振博建议:出口业务务必"单、证、货、款、税"五流一致。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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