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涉税专业服务资质却从事代理记账,实控人集中注册并实际控制16户物资销售、房屋维修类空壳企业(分布海州区、太平区)作为开票工具统一管控,无真实货物交易下向9户建筑装饰类下游企业开票,致受票方虚列成本、违规抵扣。定案证据链6组:法定代表人情况说明证明金某为实际控制人、工作微信聊天记录、金某公安讯问笔录、员工公安询问/讯问笔录及税务询问笔录、16户对9户开票证据
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按造成下游少缴税款0.5倍罚款861,353.60元(决定书正文仅列罚款,未列没收违法所得);金某公安讯问笔录已作为证据入卷,案件进入刑事程序;9户受票企业同步补税。检查所属期2021-10-01至2024-12-31,检查日期2026-05-18至06-11,处罚决定2026-06-26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 阜税稽罚〔2026〕9号(网易转载新税网,2026-09-17 公开)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无涉税专业服务资质却从事代理记账,实控人集中注册并实际控制16户物资销售、房屋维修类空壳企业(分布海州区、太平区)作为开票工具统一管控,无真实货物交易下向9户建筑装饰类下游企业开票,致受票方虚列成本、违规抵扣。定案证据链6组:法定代表人情况说明证明金某为实际控制人、工作微信聊天记录、金某公安讯问笔录、员工公安询问/讯问笔录及税务询问笔录、16户对9户开票证据。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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