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钢材回收公司从无真实交易的贸易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80份用于抵扣;法院认定主观为不缴少缴税款,以逃税罪论处(主客观相统一)。
公司应纳税5200余万元,通过虚开抵扣税款2300余万元;天津一中院以逃税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刘某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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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类案件折射的核心问题是刑行交叉边界不清:行政违法的"偷税"与刑事犯罪的"逃税罪"如何衔接、虚开发票罪的定罪口径、"首违补税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很多企业直到被立案才想起补税,错失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给出的"免责窗口"。本案裁判要点:废旧钢材回收公司从无真实交易的贸易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80份用于抵扣;法院认定主观为不缴少缴税款,以逃税罪论处(主客观相统一)。。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