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虽存在少量真实业务,但刻意超额开票、通过走票收取手续费牟利;在案证据证实其未参与出口退税申报、未获取退税款,无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法院依据法释〔2024〕4号实质审查标准,认定超额开票部分无真实交易支撑、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不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A公司虽存在少量真实业务,但刻意超额开票、通过走票收取手续费牟利;在案证据证实其未参与出口退税申报、未获取退税款,无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