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份(金额11,575,221.24元,税额1,504,778.76元,价税合计13,080,000.00元);同时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5份(金额11,238,938.05元,税额1,461,061.95元,价税合计12,70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并依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档次,对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处罚日期2026-10-10。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行政执法公示)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在交易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份(金额11,575,221.24元,税额1,504,778.76元,价税合计13,080,000.00元);同时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5份(金额11,238,938.05元,税额1,461,061.95元,价税合计12,700,000.00元)。。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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