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购销业务,取得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0份(金额3,982,300.87元,税额517,699.13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定性为偷税。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对取得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少缴税款并处罚。处罚日期2026-10-09,决定书文号:昭税稽罚〔202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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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编造虚假购销业务,取得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0份(金额3,982,300.87元,税额517,699.13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定性为偷税。。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