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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云南鼎洋商贸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案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虚开发票
分类:虚开发票 | 行业:商贸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云南鼎洋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及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取得山西康博材料有限公司11份、临沂市普瑞思木制品有限公司15份、临沂立旺木制品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6-10-08对其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1,000.00元罚款,对受让非法发票的行为处10,000.00元罚款,合计罚款11,000.00元。决定书文号:昭税稽罚〔2026〕70号。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云南鼎洋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及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取得山西康博材料有限公司11份、临沂市普瑞思木制品有限公司15份、临沂立旺木制品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追征期规则(偷税、抗税、骗税不受追征期限制)。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建立"业务—财务—税务"联动台账,关键交易事前评审,不让业务端决定税务处理。
  • 定期开展税务合规体检,发现隐患当年更正,别把小瑕疵拖成大案件。
  • 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四类证据链完整留存,出了争议也拿得出抗辩依据。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云南鼎洋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及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取得山西康博材料有限公司11份、临沂市普瑞思木制品有限公司15份、临沂立旺木制品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定性与处理:虚开发票 · 未按规定设账罚款1,000元;受让非法发票罚款10,000元
    3. 同类企业自查:无真实交易开票、变名开票、空壳公司对开环开、票货分离等情形,是稽查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类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yunnan.chinatax.gov.cn/pub/info/topic?id=7add1dde1f5145c38116951262909832&parentId=c22386b90f4b45fb8614d53c4e635ede&department=15300090000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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