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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拟处罚南安夏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虚开发票罚款
分类:虚开发票 | 行业:汽车贸易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南安夏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立后短期内走逃失联、注册地址虚假、有销无进、大宗交易未收款未付款。经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价税合计1,498,500元),为他人虚开机动车发票145份(价税合计4,420,000元)。因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二、处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10-14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二稽罚告〔2026〕141号),拟于2026-11-22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公告送达。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南安夏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立后短期内走逃失联、注册地址虚假、有销无进、大宗交易未收款未付款。经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价税合计1,498,500元),为他人虚开机动车发票145份(价税合计4,420,000元)。因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追征期规则(偷税、抗税、骗税不受追征期限制)。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建立"业务—财务—税务"联动台账,关键交易事前评审,不让业务端决定税务处理。
  • 定期开展税务合规体检,发现隐患当年更正,别把小瑕疵拖成大案件。
  • 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四类证据链完整留存,出了争议也拿得出抗辩依据。
  • 【专项】虚开风险:确保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一致,杜绝无货开票、变名开票、为他人代开。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虚开类案件。稽查已从"查票"升级为"查业务实质 + 资金流 + 物流 + 人员"四维穿透,任何无真实交易的票流终将暴露。振博建议:业务真实性留痕优先于票据合规,宁可少抵进项,不可触碰虚开红线。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南安夏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立后短期内走逃失联、注册地址虚假、有销无进、大宗交易未收款未付款。经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价税合计1,498,500元),为他人虚开机动车发票145份(价税合计4,420,000元)。因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机关公告送
    2. 定性与处理:虚开发票 · 虚开普票17份(价税合计149.85万)、虚开机动车发票145份(价税合计442万)(告知书公告送达)
    3. 同类企业自查:无真实交易开票、变名开票、空壳公司对开环开、票货分离等情形,是稽查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类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fujian.chinatax.gov.cn/qzsswj/xxgk/sjxxgk/qtgg_23603/202610/t20261014_649425.htm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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