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排污费;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固体废物按数量、噪声按超标分贝征税,遵循「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排污费;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固体废物按数量、噪声按超标分贝征税,遵循「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
排污企业须准确监测、申报应税污染物,谨防伪造监测数据、少报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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