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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增值税联合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2026-01-20
一句话结论延续实施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提供相关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关房产土地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执行至2027.12.31。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延续至2027年底,继续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机构应规范收入归集与房产土地用途管理,确保优惠适用条件(专门用于社区服务)持续满足,防范因用途变更导致优惠追回。

官方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查看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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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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