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博财税集团
振博会计师事务所|振博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稽查应对 · 涉税风险合规专家
业务合作 📱 159 8660 3922(微信同号)
首页 / 税收政策 / 增值税

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联合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2026-09-29
一句话结论明确6类非应税交易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4类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统一农产品免税发票、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不动产计税等多项征管实操口径,自2026-09-01施行。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6年第25号)核心条款:

一、下列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二、下列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列情形的;(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三)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三、明确农产品免税发票、技工院校免税主体、景区首道门票免税范围、规范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确认、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计税口径、电信附赠业务计税、发票折扣计税、增值税优惠放弃备案等多项征管实操。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尚未办结的涉税事项按新规执行;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条款。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作为增值税法施行的配套口径文件,本公告厘清了「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抵扣边界,直接关系企业进项税管理、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对振博客户而言,需重点复核财政补贴、违约金、无偿服务、股权股息等业务的进项抵扣合规性,以及资产重组方案中的税务安排。

官方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同类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税率下调+增量留抵退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
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正在经历税务稽查,或想提前排查同类风险?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

☎ 电话咨询 159 8660 3922 了解我们 ·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