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6年第25号)核心条款:
一、下列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二、下列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列情形的;(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三)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三、明确农产品免税发票、技工院校免税主体、景区首道门票免税范围、规范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确认、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计税口径、电信附赠业务计税、发票折扣计税、增值税优惠放弃备案等多项征管实操。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尚未办结的涉税事项按新规执行;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