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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增值税联合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2026-09-03
一句话结论明确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文化、教育等7类服务,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销售额×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并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办法自2026-11-01施行。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核心条款:

第一条 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

第二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第十四条 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这是增值税法施行后新增的「自然人劳务增值税代扣代缴」制度,将原本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的7类服务增值税改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实质扩大了源泉扣缴范围,影响所有向自然人(自由职业者、专家、设计师、主播等)采购研发、咨询、设计、文化等服务并支付款项的企业(含平台企业)。自2026-11-01起,相关企业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同步扣缴附加税费,应修订采购合同与付款流程、完善代扣代缴核算。

官方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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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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