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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联合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01-30
一句话结论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起征点标准、免征增值税项目等优惠衔接,延续现行制度做法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核心条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以扣除后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6.殡葬服务;7.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详见公告全文21类免征项目)。

三、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重点要点

政策解析(振博视角)

作为《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核心衔接文件,公告将起征点、免征项目、征收率优惠等原暂行条例框架下的有效政策系统性延续,稳定了市场主体预期。实务中须注意:起征点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判断;小规模纳税人可放弃减免并开具专票(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该文件是增值税法落地后最基础、引用频率最高的优惠衔接依据,此前案例库缺失,本次补入。

官方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查看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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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引自官方发布,解析部分为振博财税基于公开信息的方法论解读,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意见;适用前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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