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以1元价格将深圳市天科实业有限公司90%股权转让给刘某;股权变更前公司所有者权益6833.83万元,对应90%净资产份额6150.45万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6150万元。
税务机关按(6150万-1元)×20%核定应缴个人所得税1230.09万元,责令限期改正并补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深罗税约通〔2025〕100510241号,2025-11-05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深罗税约通〔2025〕100510241号,据江阴长江税务师事务所转载)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2023年5月以1元价格将深圳市天科实业有限公司90%股权转让给刘某;股权变更前公司所有者权益6833.83万元,对应90%净资产份额6150.45万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6150万元。。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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