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将持有的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55%股权(投资成本2475万元)以2673万元合同价转让,同日另签《协议书》要求受让方支付'前期投入补偿款'10450万元,该补偿款实质为股权转让对价一部分;仅以198万元投资收益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1.045亿元补偿款未计入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定性偷税(宁税稽三罚〔2026〕37号,2026-06-26):对已主动补缴的60万元处50%罚款、对其余未缴部分处70%罚款,合计罚款1836.71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宁税稽三罚〔2026〕37号,2026-06-26,据信用中国·南京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公示)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2019年1月将持有的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55%股权(投资成本2475万元)以2673万元合同价转让,同日另签《协议书》要求受让方支付'前期投入补偿款'10450万元,该补偿款实质为股权转让对价一部分;仅以198万元投资收益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1.045亿元补偿款未计入应税收入。。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