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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琳琳、张凌平、谢根良(衢州 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净资产 被责令限期补缴)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股权交易补税
分类:低价转让/净资产核定 | 行业:股权转让/高收入自然人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2023年11月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其2023年7—9月财务报表净资产,违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的规定,触发税务更正申报与补缴。

二、处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公告送达《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6-08-26),限三人于2026年8月31日前携带资料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对征税有异议须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再于60日内向衢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6-08-26)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2023年11月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其2023年7—9月财务报表净资产,违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的规定,触发税务更正申报与补缴。。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转让方依法申报、受让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一至十三条:申报义务、核定征收情形与"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净资产核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转让前先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出具评估报告留痕,让转让价格有据可依,而不是事后被核定。
  • 依法运用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通道(近亲属间转让、政策性内部重组等)合规降负,坚决不签阴阳合同。
  • 落实"先税后证":个税未缴清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受让方务必核实代扣代缴到位再付款。
  • 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在落地前先做税务评审,补税补申报永远比稽查处罚便宜。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2023年11月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其2023年7—9月财务报表净资产,违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的规定,触发税务更正申报与补缴。
    2. 定性与处理:低价转让/净资产核定 · 公告未披露具体补税金额,以更正申报为准;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3. 同类企业自查:平价低价转让、代持还原、对赌回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争议多集中在计税依据与纳税时点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6/8/26/art_17878_659222.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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