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其2023年7—9月财务报表净资产,违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的规定,触发税务更正申报与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公告送达《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6-08-26),限三人于2026年8月31日前携带资料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对征税有异议须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再于60日内向衢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6-08-26)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2023年11月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其2023年7—9月财务报表净资产,违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的规定,触发税务更正申报与补缴。。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