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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宣城M建设公司 100%持股 注销前分配利润2692万未申报)

风险等级 · 中行业 · 股权交易金额 · 1000万-1亿
分类:股东分红/注销未申报 | 行业:企业注销/自然人股东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张某持有M建设公司100%股权。2024年企业注销前,未分配利润由2702万元骤降至10万元(降幅超99%);注销前后企业对对公账户向5名亲属自然人转出11笔合计2692万元,最终汇入张某个人账户,实质为向股东分配未分配利润,企业未代扣、张某未自行申报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依法对企业股东张某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张某于2026年2月办理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591.72万元已征缴入库。该案系‘即办注销’企业‘回看式’风险筛查发现,警示注销前利润分配须缴股息红利个税。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中国税务报,2026-06-18)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张某持有M建设公司100%股权。2024年企业注销前,未分配利润由2702万元骤降至10万元(降幅超99%);注销前后企业对对公账户向5名亲属自然人转出11笔合计2692万元,最终汇入张某个人账户,实质为向股东分配未分配利润,企业未代扣、张某未自行申报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追征期规则(偷税、抗税、骗税不受追征期限制)。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建立"业务—财务—税务"联动台账,关键交易事前评审,不让业务端决定税务处理。
  • 定期开展税务合规体检,发现隐患当年更正,别把小瑕疵拖成大案件。
  • 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四类证据链完整留存,出了争议也拿得出抗辩依据。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张某持有M建设公司100%股权。2024年企业注销前,未分配利润由2702万元骤降至10万元(降幅超99%);注销前后企业对对公账户向5名亲属自然人转出11笔合计2692万元,最终汇入张某个人账户,实质为向股东分配未分配利润,企业未代扣、张某未自行申报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2. 定性与处理:股东分红/注销未申报 · 591.72 万元(补缴个税及滞纳金,2026-02更正申报入库)
    3. 同类企业自查:简易注销掩盖未清税款、虚假清算报告,注销不等于免责,股东仍可能被追缴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26/6/18/art_9591_1312548.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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