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持有M建设公司100%股权。2024年企业注销前,未分配利润由2702万元骤降至10万元(降幅超99%);注销前后企业对对公账户向5名亲属自然人转出11笔合计2692万元,最终汇入张某个人账户,实质为向股东分配未分配利润,企业未代扣、张某未自行申报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依法对企业股东张某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张某于2026年2月办理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591.72万元已征缴入库。该案系‘即办注销’企业‘回看式’风险筛查发现,警示注销前利润分配须缴股息红利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中国税务报,2026-06-18) | 查看官方原文 ↗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张某持有M建设公司100%股权。2024年企业注销前,未分配利润由2702万元骤降至10万元(降幅超99%);注销前后企业对对公账户向5名亲属自然人转出11笔合计2692万元,最终汇入张某个人账户,实质为向股东分配未分配利润,企业未代扣、张某未自行申报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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