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博财税集团
振博会计师事务所|振博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稽查应对 · 涉税风险合规专家
业务合作 📱 159 8660 3922(微信同号)
首页 / 全部案例 / 股权转让与资本交易 / 案例详情

刘某(股权转让对赌失败申请退税被驳·青行申38号)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外贸跨境金额 · ≥1亿
分类:股权转让/对赌(行政诉讼) | 行业:股权转让/对赌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2021年刘某转让目标公司15%股权,初始协议总价2.3亿元,已按初始价申报缴纳个税399.85万元;后业绩对赌未达标,各方将100%股权总价调减至5050万元,刘某已转15%股权对应价款仅757.50万元,遂以‘多缴税款’为由申请退税。

二、处理结果

复议维持、一审驳回、二审维持;2026-07-14 青海高院(2026)青行申38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转让价款调整系纳税义务完成后基于商业风险的后续安排,不构成《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法定多缴退税事由,已缴税款不退。

三、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青行申38号 行政裁定;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解读(依据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定,2026-08-12)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2021年刘某转让目标公司15%股权,初始协议总价2.3亿元,已按初始价申报缴纳个税399.85万元;后业绩对赌未达标,各方将100%股权总价调减至5050万元,刘某已转15%股权对应价款仅757.50万元,遂以‘多缴税款’为由申请退税。。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转让方依法申报、受让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一至十三条:申报义务、核定征收情形与"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净资产核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转让前先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出具评估报告留痕,让转让价格有据可依,而不是事后被核定。
  • 依法运用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通道(近亲属间转让、政策性内部重组等)合规降负,坚决不签阴阳合同。
  • 落实"先税后证":个税未缴清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受让方务必核实代扣代缴到位再付款。
  • 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在落地前先做税务评审,补税补申报永远比稽查处罚便宜。
  • 七、振博专家点评

    骗取出口退税类案件。税务与海关、外汇、物流数据已打通,单票暴利、收汇异常、产能不匹配会被秒级锁定。振博建议:出口业务务必"单、证、货、款、税"五流一致。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2021年刘某转让目标公司15%股权,初始协议总价2.3亿元,已按初始价申报缴纳个税399.85万元;后业绩对赌未达标,各方将100%股权总价调减至5050万元,刘某已转15%股权对应价款仅757.50万元,遂以‘多缴税款’为由申请退税。
    2. 定性与处理:股权转让/对赌(行政诉讼) · 399.85 万元(已缴个税,退税申请被驳)
    3. 同类企业自查:平价低价转让、代持还原、对赌回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争议多集中在计税依据与纳税时点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m.gsfzh.com/content/73357.s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同类案件(股权转让与资本交易)

    正在经历税务稽查,或想提前排查同类风险?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

    ☎ 电话咨询 159 8660 3922 了解我们 ·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