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刘某转让目标公司15%股权,初始协议总价2.3亿元,已按初始价申报缴纳个税399.85万元;后业绩对赌未达标,各方将100%股权总价调减至5050万元,刘某已转15%股权对应价款仅757.50万元,遂以‘多缴税款’为由申请退税。
复议维持、一审驳回、二审维持;2026-07-14 青海高院(2026)青行申38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转让价款调整系纳税义务完成后基于商业风险的后续安排,不构成《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法定多缴退税事由,已缴税款不退。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青行申38号 行政裁定;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解读(依据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定,2026-08-12)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2021年刘某转让目标公司15%股权,初始协议总价2.3亿元,已按初始价申报缴纳个税399.85万元;后业绩对赌未达标,各方将100%股权总价调减至5050万元,刘某已转15%股权对应价款仅757.50万元,遂以‘多缴税款’为由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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