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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瑞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减持限售股+转让股权未缴增值税及印花税约795万)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金融金额 · ≥1亿
分类:股权转让/合伙企业减持·金融商品转让未缴增值税及印花税 | 行业: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基金·限售股减持·股权转让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芜湖瑞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91340200698965575P)2016年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未申报缴税:累计减持山东华鹏(603021)限售股570万股(10月100万股成交4894.94万元、11月470万股成交2.39亿元),按IPO发行价8.73元/股核定买入价,应缴增值税693.98万元及城建税48.58万、教育费附加20.82万、地方教育附加13.88万,均未申报;另2016年签订四份股份远期转让协议转让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股权(合同标的3.6039亿元),未缴产权转移印花税18.02万元。原芜税一稽处〔2024〕6号撤销后重新作出芜税一稽处〔2026〕30号。

二、处理结果

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芜税一稽处〔2026〕30号追缴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合计约795.2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另依芜税一稽罚〔2026〕11号处罚(罚款金额未披露)。因单位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公告送达(芜税一稽公告〔2026〕9号)。本案提示:合伙制基金减持解禁限售股属金融商品转让须缴增值税,转让股权签订协议须缴印花税,不可因合伙架构而遗漏申报。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芜税一稽公告〔2026〕9号)/芜税一稽处〔2026〕30号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芜湖瑞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91340200698965575P)2016年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未申报缴税:累计减持山东华鹏(603021)限售股570万股(10月100万股成交4894.94万元、11月470万股成交2.39亿元),按IPO发行价8.73元/股核定买入价,应缴增值税693.98万元及城建税48.58万、教育费附加20.82万、地方教育附加13.88万,均未申报;另2016年签订四份股份远期转让协议转让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股权(合同标的3.6039亿元),未缴产权转移印花税18.02万元。原芜税一稽处〔2024〕6号撤销后重新作出芜税一稽处〔2026〕30号。。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转让方依法申报、受让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一至十三条:申报义务、核定征收情形与"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净资产核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转让前先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出具评估报告留痕,让转让价格有据可依,而不是事后被核定。
  • 依法运用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通道(近亲属间转让、政策性内部重组等)合规降负,坚决不签阴阳合同。
  • 落实"先税后证":个税未缴清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受让方务必核实代扣代缴到位再付款。
  • 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在落地前先做税务评审,补税补申报永远比稽查处罚便宜。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芜湖瑞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91340200698965575P)2016年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未申报缴税:累计减持山东华鹏(603021)限售股570万股(10月100万股成交4894.94万元、11月470万股成交2.39亿元),按IPO发行价8.73元/股核定买入价,应缴增值税693.98万元及城建税48.58
    2. 定性与处理:股权转让/合伙企业减持·金融商品转让未缴增值税及印花税 · 795.27 万元(追缴增值税693.98万及城建税48.58万、教育费附加20.82万、地方教育附加13.88万、印花税18.02万;滞纳金按规定另计,具体金额未披露)
    3. 同类企业自查:平价低价转让、代持还原、对赌回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争议多集中在计税依据与纳税时点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26/5/14/art_9583_1307803.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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