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瑞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91340200698965575P)2016年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未申报缴税:累计减持山东华鹏(603021)限售股570万股(10月100万股成交4894.94万元、11月470万股成交2.39亿元),按IPO发行价8.73元/股核定买入价,应缴增值税693.98万元及城建税48.58万、教育费附加20.82万、地方教育附加13.88万,均未申报;另2016年签订四份股份远期转让协议转让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股权(合同标的3.6039亿元),未缴产权转移印花税18.02万元。原芜税一稽处〔2024〕6号撤销后重新作出芜税一稽处〔2026〕30号。
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芜税一稽处〔2026〕30号追缴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合计约795.2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另依芜税一稽罚〔2026〕11号处罚(罚款金额未披露)。因单位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公告送达(芜税一稽公告〔2026〕9号)。本案提示:合伙制基金减持解禁限售股属金融商品转让须缴增值税,转让股权签订协议须缴印花税,不可因合伙架构而遗漏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芜税一稽公告〔2026〕9号)/芜税一稽处〔2026〕30号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芜湖瑞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91340200698965575P)2016年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未申报缴税:累计减持山东华鹏(603021)限售股570万股(10月100万股成交4894.94万元、11月470万股成交2.39亿元),按IPO发行价8.73元/股核定买入价,应缴增值税693.98万元及城建税48.58万、教育费附加20.82万、地方教育附加13.88万,均未申报;另2016年签订四份股份远期转让协议转让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股权(合同标的3.6039亿元),未缴产权转移印花税18.02万元。原芜税一稽处〔2024〕6号撤销后重新作出芜税一稽处〔2026〕30号。。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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