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博财税集团
振博会计师事务所|振博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稽查应对 · 涉税风险合规专家
业务合作 📱 159 8660 3922(微信同号)
首页 / 全部案例 / 股权转让与资本交易 / 案例详情

芜湖瑞瑞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自然人合伙人蒋学标、陈卓(合伙股权转让未申报个税3825.7万)

风险等级 · 中行业 · 金融金额 · 1000万-1亿滞纳金
分类:股权转让/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财产转让所得未申报个税 | 行业: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合伙人穿透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芜湖瑞瑞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14–2017年度因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两名自然人合伙人蒋学标、陈卓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先分后税」穿透至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追征:蒋学标追征个税1091.58万元及滞纳金78.59万元;陈卓追征个税2734.12万元及滞纳金19.69万元。

二、处理结果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依芜税稽处〔2026〕40号等处理决定,追征两名自然人合伙人个税合计3825.70万元、滞纳金98.28万元,合计约3924万元;公告送达(芜税稽公告〔2026〕6号)。本案提示:合伙制基金「先分后税」下,股权转让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合伙人均须按份额申报20%个税;自然人合伙人未申报是大额补税+滞纳金高发区(公开信息显示宁波地区今年已查补62户合伙合计5.7亿元)。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芜税稽公告〔2026〕6号)/芜税稽处〔2026〕40号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芜湖瑞瑞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14–2017年度因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两名自然人合伙人蒋学标、陈卓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先分后税」穿透至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追征:蒋学标追征个税1091.58万元及滞纳金78.59万元;陈卓追征个税2734.12万元及滞纳金19.69万元。。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转让方依法申报、受让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一至十三条:申报义务、核定征收情形与"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净资产核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转让前先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出具评估报告留痕,让转让价格有据可依,而不是事后被核定。
  • 依法运用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通道(近亲属间转让、政策性内部重组等)合规降负,坚决不签阴阳合同。
  • 落实"先税后证":个税未缴清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受让方务必核实代扣代缴到位再付款。
  • 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在落地前先做税务评审,补税补申报永远比稽查处罚便宜。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芜湖瑞瑞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14–2017年度因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两名自然人合伙人蒋学标、陈卓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先分后税」穿透至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追征:蒋学标追征个税1091.58万元及滞纳金78.59万元;陈卓追征个税2734.12万元及滞纳金19.69万元
    2. 定性与处理:股权转让/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财产转让所得未申报个税 · 3923.98 万元(蒋学标:个税1091.58万+滞纳金78.59万;陈卓:个税2734.12万+滞纳金19.69万;合计个税3825.70万、滞纳金98.28万)
    3. 同类企业自查:平价低价转让、代持还原、对赌回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争议多集中在计税依据与纳税时点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26/8/5/art_9583_1319516.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同类案件(股权转让与资本交易)

    正在经历税务稽查,或想提前排查同类风险?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

    ☎ 电话咨询 159 8660 3922 了解我们 ·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