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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专利商标代理公司 股权转让·代持隐名股东成本未认 重复征税经协调退税)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外贸跨境金额 · 1000万-1亿滞纳金
分类:代持/显名还原(重复征税·行政诉讼协调退税) | 行业:股权转让/代持/隐名股东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王某转让其持有的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总收入22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359.85万元、加收滞纳金74.31万元。王某异议:其股权实际来源于隐名股东汤某平,曾向汤某平支付转让款160万元并代其缴纳个税约397万元、另从显名登记股东处受让支出400.2万元,合计主张股权原值约957万元;但税务机关以汤某平早已非工商登记股东、交易在税法层面不具效力为由,仅认可从显名股东处受让的400.2万元作为股权原值,导致王某真实发生的股权取得成本无法税前扣除,形成同一交易双重征税。

二、处理结果

王某先向海淀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本案表层争议为股权成本能否扣除,深层为税法形式课税原则与民商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冲突;若维持征税决定,王某真实股权取得成本无法扣除、存在重复征税风险。经合议庭多轮协调,税务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退还当事人多缴纳的税款及部分滞纳金,并同步统筹处置多名同类主体的股权涉税争议,批量化解。本案为隐名股东/代持股权转让涉税行政案件提供审判参考,揭示代持结构下股权原值认定与重复征税风险。

三、来源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典型案例《一次股权转让引发的'税'与'法'的共鸣》)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王某转让其持有的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总收入22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359.85万元、加收滞纳金74.31万元。王某异议:其股权实际来源于隐名股东汤某平,曾向汤某平支付转让款160万元并代其缴纳个税约397万元、另从显名登记股东处受让支出400.2万元,合计主张股权原值约957万元;但税务机关以汤某平早已非工商登记股东、交易在税法层面不具效力为由,仅认可从显名股东处受让的400.2万元作为股权原值,导致王某真实发生的股权取得成本无法税前扣除,形成同一交易双重征税。。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转让方依法申报、受让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一至十三条:申报义务、核定征收情形与"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净资产核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转让前先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出具评估报告留痕,让转让价格有据可依,而不是事后被核定。
  • 依法运用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通道(近亲属间转让、政策性内部重组等)合规降负,坚决不签阴阳合同。
  • 落实"先税后证":个税未缴清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受让方务必核实代扣代缴到位再付款。
  • 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在落地前先做税务评审,补税补申报永远比稽查处罚便宜。
  • 七、振博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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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王某转让其持有的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总收入22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359.85万元、加收滞纳金74.31万元。王某异议:其股权实际来源于隐名股东汤某平,曾向汤某平支付转让款160万元并代其缴纳个税约397万元、另从显名登记股东处受让支出400.2万元,合计主张股权原
    2. 定性与处理:代持/显名还原(重复征税·行政诉讼协调退税) · 359.85 万元(原核定股权转让个税;另加收滞纳金74.31万元。税务机关后退还多缴税款及部分滞纳金,具体退税额未在公开文本披露)
    3. 同类企业自查:平价低价转让、代持还原、对赌回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争议多集中在计税依据与纳税时点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jmstl.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8702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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