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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冰(冰哥上海文化传播 股权代持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败诉·代持举证不能)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股权交易金额 · 100万-1000万滞纳金罚款
分类:股权代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代持举证不能) | 行业:股权代持/自然人股东/高收入自然人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白冰主张登记在檀指间公司名下的冰哥(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股权系由前员工褚某某代持,遂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该30%股权归其所有并过户。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6-05-06)驳回全部诉请;二审(2026-08-31)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白冰提供的证据无法推定檀指间公司为其代持股东——双方无书面代持协议,檀指间入股出资300万元来源于其从冰哥文化取得的分红(非白冰自有出资),且檀指间长期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开会、分红),故不成立代持关系。关联风险:白冰另因2021—2024年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偷税,少缴税费911.18万元,2025年10月被追缴加滞纳金、罚款合计1891.24万元(已入库);前员工称双方矛盾导火索正是税务稽查发现白冰千万收入未在公司申报,代持结构与税务稽查互相加重风险。

二、处理结果

两审法院均驳回白冰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请,案件受理费3.08万元由白冰负担。本案对股权代持的核心警示:代持关系成立需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流水+其他股东知情证据,仅凭'口头说好''分红往来'无法推定代持;名义股东否认代持时,实际出资人将'人财两空'。对税务而言,代持还原/确权环节税务机关倾向按实质重于形式、以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补个税(参见 equityTopic·daichi 同族);而代持结构一旦因外部稽查、内讧暴露,名义股东不配合、资金被锁定,会叠加税务追缴刚性债务,架构设计不可依赖'外部看不见'。

三、来源

极目新闻(2026-08-31 二审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通报偷税案(新华社 2026-04-28)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白冰主张登记在檀指间公司名下的冰哥(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股权系由前员工褚某某代持,遂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该30%股权归其所有并过户。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6-05-06)驳回全部诉请;二审(2026-08-31)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白冰提供的证据无法推定檀指间公司为其代持股东——双方无书面代持协议,檀指间入股出资300万元来源于其从冰哥文化取得的分红(非白冰自有出资),且檀指间长期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开会、分红),故不成立代持关系。关联风险:白冰另因2021—2024年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偷税,少缴税费911.18万元,2025年10月被追缴加滞纳金、罚款合计1891.24万元(已入库);前员工称双方矛盾导火索正是税务稽查发现白冰千万收入未在公司申报,代持结构与税务稽查互相加重风险。。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转让方依法申报、受让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一至十三条:申报义务、核定征收情形与"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净资产核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转让前先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出具评估报告留痕,让转让价格有据可依,而不是事后被核定。
  • 依法运用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通道(近亲属间转让、政策性内部重组等)合规降负,坚决不签阴阳合同。
  • 落实"先税后证":个税未缴清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受让方务必核实代扣代缴到位再付款。
  • 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在落地前先做税务评审,补税补申报永远比稽查处罚便宜。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白冰主张登记在檀指间公司名下的冰哥(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股权系由前员工褚某某代持,遂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该30%股权归其所有并过户。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6-05-06)驳回全部诉请;二审(2026-08-31)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白冰提供的证据无法推定檀指间公司为其代持股东——双方无
    2. 定性与处理:股权代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代持举证不能) · 300 万元(檀指间公司入股冰哥文化出资额,源于分红;白冰主张代持未获法院采信;税务线补罚1891.24万元为收入性质转换案,非股权转让)
    3. 同类企业自查:平价低价转让、代持还原、对赌回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争议多集中在计税依据与纳税时点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www.163.com/dy/article/L5MN7JHN053469LG.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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