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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Y市14户合伙企业 借「真假申报表」滥用核定征收逃避股权转让个税3亿余元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股权交易金额 · ≥1亿
分类:股权转让·核定征收滥用·中介协助逃税(违规简易注销) | 行业:股权转让/股权架构·核定征收避税(税务中介协助)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海南Y市审计发现,14户合伙企业均在注册成立后一周内缴税、完税当日或次日即注销,存续期极短;金税三期系统计税方式为查账征收,但纸质报税材料却显示核定征收、并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审计穿行测试比对发现:企业先按核定征收确定应纳税额,再反算成本填入查账征收申报表,成本数据虚高。税务中介韩某招揽全国各地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代理在Y市注册合伙企业实施股权转让——系统内以虚增成本方式按查账征收申报、办税大厅则偷换为核定征收申报表;现场办税人员未核实即在虚假申报表上加盖公章,注销环节又在不满足简易注销条件下违规出具清税证明,致国家巨额税款流失。

二、处理结果

审计查实完整逃税链条:税务中介以核定征收避税「幌子」招揽股东→代理注册合伙企业平价转让股权→系统内虚增成本按查账征收申报、办税大厅偷换核定征收申报表→现场人员失职未审核、注销违规「放水」。本案揭示:以税收洼地+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包装自然人股权转让、再利用违规注销「洗白」的筹划套路,在金税四期与审计穿透下高度脆弱;股东转让股权仍须按实质交易价格据实申报缴纳个税,虚假核定征收与违规注销不能切割纳税义务。(注:原文对涉案地市、中介姓名作脱敏处理,公开为审计案例剖析;案例来源为政府审计机关公开通报。)

三、来源

海南省审计厅官网《审计利剑刺破税收征管「暗箱」》(2026-09-11)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海南Y市审计发现,14户合伙企业均在注册成立后一周内缴税、完税当日或次日即注销,存续期极短;金税三期系统计税方式为查账征收,但纸质报税材料却显示核定征收、并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审计穿行测试比对发现:企业先按核定征收确定应纳税额,再反算成本填入查账征收申报表,成本数据虚高。税务中介韩某招揽全国各地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代理在Y市注册合伙企业实施股权转让——系统内以虚增成本方式按查账征收申报、办税大厅则偷换为核定征收申报表;现场办税人员未核实即在虚假申报表上加盖公章,注销环节又在不满足简易注销条件下违规出具清税证明,致国家巨额税款流失。。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转让方依法申报、受让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一至十三条:申报义务、核定征收情形与"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净资产核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转让前先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出具评估报告留痕,让转让价格有据可依,而不是事后被核定。
  • 依法运用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正当理由"通道(近亲属间转让、政策性内部重组等)合规降负,坚决不签阴阳合同。
  • 落实"先税后证":个税未缴清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受让方务必核实代扣代缴到位再付款。
  • 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在落地前先做税务评审,补税补申报永远比稽查处罚便宜。
  • 【专项】核定征收风险:不得借核定征收逃避查账,真实业务应规范建账核算。
  • 七、振博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海南Y市审计发现,14户合伙企业均在注册成立后一周内缴税、完税当日或次日即注销,存续期极短;金税三期系统计税方式为查账征收,但纸质报税材料却显示核定征收、并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审计穿行测试比对发现:企业先按核定征收确定应纳税额,再反算成本填入查账征收申报表,成本数据虚高。税务中介韩某招揽全国各地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代理
    2. 定性与处理:股权转让·核定征收滥用·中介协助逃税(违规简易注销) · 3亿余元(14户合伙企业股东借「真假申报表」偷逃股权转让税款,税务中介协助,审计已查实)
    3. 同类企业自查:高新资格、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优惠、即征即退的实质性条件不满足,优惠会被追回并处罚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audit.hainan.gov.cn/ywdt/ajpl/202609/t20260911_4145449.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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