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约定以1.2亿元对价将所持A公司2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B公司(原始出资额200万元),交易含业绩对赌条款。因A公司未达业绩承诺,B公司实际仅支付6600万元;转让方移居境外、受让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双方均未就该笔交易申报纳税。
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该未申报交易,约谈双方确认实际转让收入6600万元。双方配合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具体补税金额以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为准)。税务机关以案说法,提示个人股权转让须于次月15日内申报、受让方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中国税务报(2024-08-09《个人股权转让,谨防疏忽申报纳税》) | 查看官方原文 ↗
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正当理由"证据,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埋下隐患;三是签阴阳合同、私户收款,隐瞒实际成交价,直接构成偷税;四是代持还原、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违法的本质:把"税负最小化"凌驾于"如实申报"之上,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本案手法:2018年底约定以1.2亿元对价将所持A公司2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B公司(原始出资额200万元),交易含业绩对赌条款。因A公司未达业绩承诺,B公司实际仅支付6600万元;转让方移居境外、受让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双方均未就该笔交易申报纳税。。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平价/低价转让、阴阳合同、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振博建议: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再决定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