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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洵欣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报送 437.88 万 · 增值税与企税双零申报)

风险等级 · 高行业 · 电商零售金额 · 100万-1000万
分类:隐匿收入 | 行业:电商/直播 | 年份:2026 年

一、违规手法 / 争议焦点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该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按季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收入净额合计 4,378,818.00 元;而同期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收入为 0.00 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亦为 0.00 元,属典型「平台有数据、申报全为零」。

二、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要求于 2026-09-11 前提供平台收入结算订单、退款明细、平台服务协议、成本明细账、对公及第三方支付银行流水记录、业务合同、业务自查情况说明等涉税资料,并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大厅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三、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2026-09-08 公告 · 海口龙华区税送达公告〔2026〕第193号 / 责令限改 海口龙华税龙泉局限改〔2026〕202608001号) | 查看官方原文 ↗

四、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

该案例反映的共性成因是: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脱节,内控与申报未联动——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各自为政,申报口径与真实经营背离。违法的本质往往不是"故意偷税"起步,而是从"不重视、不知道、没处理"逐步滑向虚假申报。本案手法: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该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按季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收入净额合计 4,378,818.00 元;而同期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收入为 0.00 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亦为 0.00 元,属典型「平台有数据、申报全为零」。。

五、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追征期规则(偷税、抗税、骗税不受追征期限制)。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六、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

  • 建立"业务—财务—税务"联动台账,关键交易事前评审,不让业务端决定税务处理。
  • 定期开展税务合规体检,发现隐患当年更正,别把小瑕疵拖成大案件。
  • 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四类证据链完整留存,出了争议也拿得出抗辩依据。
  • 七、振博专家点评

    电商涉税案件。平台按季全量报送交易数据,线上流水即税务记录。振博建议:平台收入全额申报、刷单与真实销售分离核算、私户收款清零。

    —— 袁峰 · 振博财税集团「财税名师」专家团队(20 年财税实战 ·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

    1. 行为特征: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该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按季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收入净额合计 4,378,818.00 元;而同期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收入为 0.00 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亦为 0.00 元,属典型「平台有数据、申报全为零」。
    2. 定性与处理:隐匿收入 · (平台报送收入净额 437.88 万元,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均为 0)
    3. 同类企业自查:账外经营、私户收款、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虚假申报,核心都是收入没有完整进入申报口径

    振博财税提示: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判断属于「申报口径差异」还是「主观故意少缴」,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

    官方原文:https://hainan.chinatax.gov.cn/sxpd_1_6/08166981.html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可对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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